鹤府行复〔2023〕14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3〕14号
申请人:米德林,男,34岁,身份证号码43122119890709XXXX。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XX。
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洲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彭心付,局长。
委托代理人:舒均冬,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法监管中心,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怀鹤公(团结)决字〔2023〕第05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处罚决定;2.增加对方处罚,郑佳俊及其同伙共同处罚。
申请人称:2023年3月24日凌晨四时许,申请人米德林在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铜湾田螺于郑佳俊索要欠款时,郑佳俊对本人殴打,申请人正当防卫时,郑佳俊同伙共四人立马上前对本人殴打搂抱推搡辱骂,郑佳俊及其同伙殴打拉扯同时将本人眼镜打掉丢失,有视频为证。本人当即报警,对方才停止行为。团结派出所到来后只将本人和郑佳俊带回派出所,而对其他三人没管。在团结派出所我要求将参与殴打的其他人员一起调查,派出所不予理会,后对于本人和郑佳俊做互殴各处罚五日拘留。以处罚拘留已完毕!本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不公。
被申请人称:一、简要案情。2023年3月24日凌晨3时左右,申请人米德林接到姐夫杨云电话告知,欠其钱的郑佳俊在C位陆家嘴包房。于是米德林马上赶到“C位”酒吧包房内找到郑佳俊,并让郑佳俊还钱,双方发生纠纷,途中让郑佳俊还钱,否则不准郑佳俊离开。后经朋友杨云劝解双方相继乘车来到鹤城区府星路铜湾田螺夜宵店门口,米德林再次紧随郑佳俊还钱,并要求郑佳俊还钱,否则不准离开,郑佳俊等人提醒米德林索要欠款依法向法院起诉,后郑佳俊往天星路府星路路口方向行走时,米德林紧跟不弃追要欠款,且不听他人的劝告,途中郑佳俊用右手向米德林嘴部甩了一巴掌后,但未继续攻击米德林,米德林用手作出扶眼镜动作后,便挥舞右手打至郑佳俊脸部,随即被在场的潘小龙等三名男子拉开,双方被分开后,未继续打斗。米德林当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在中间朋友劝说下,要求自行协商处理。后米德林、郑佳俊双方自行协商未果,故于2023年3月31日到团结派出所均提出申请,不接受调解,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3年03月31日根据调查的情况,我局在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别对米德林、郑佳俊以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申请人米德林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郑佳俊的申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中心现场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米德林、郑佳俊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米德林、郑佳俊系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罚。双方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情节较轻,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米德林、米德林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我局对该案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处罚依据。米德林、郑佳俊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上拘留,并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可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我局收集了违法行为人米德林及同案人郑佳俊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在2023年3月31日,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幅度均告知了米德林、郑佳俊,米德林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辩称自己有殴打郑佳俊的行为,但是未打到郑佳俊,但经过调查及监控视频分析,米德林已打到郑佳俊的脸部。且郑佳俊向米德林嘴部甩了一巴掌后,未继续攻击米德林,而米德林作出扶眼镜的动作后,才用右手打至郑佳俊脸部,米德林并非在正受不法侵害时作出的防卫行为,米德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后,依法对米德林、郑佳俊裁决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经过调查及监控分析,在场的潘小龙等三人,在现场进行了劝架,无证据证明潘小龙等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也无证据证明米德林的眼镜在过程中丢失。该处罚依法依规,请鹤城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一、2023年3月24日凌晨2时左右,申请人米德林的姐夫杨云短信邀约郑佳俊去天星东路“C位”酒吧,郑佳俊遂与表弟潘小龙赴约。凌晨3时左右,杨云电话告知申请人米德林,欠其钱的郑佳俊在“C位”酒吧陆家嘴包房。于是米德林马上赶到“C位”酒吧包房内找到郑佳俊,并让郑佳俊还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途中让郑佳俊想离开,米德林拉住郑不让其走。后经杨云劝解双方相继乘车来到鹤城区府星路铜湾田螺夜宵店门口,米德林再次紧随郑佳俊让其还钱,郑佳俊等人提醒米德林索要欠款应依法向法院起诉,后郑佳俊往天星路府星路路口方向行走时,米德林紧跟不弃追要欠款,且不听他人的劝告,途中郑佳俊用右手向米德林嘴部甩了一巴掌,之后未继续攻击米德林,米德林用手作出扶眼镜动作后,便挥舞右手打至郑佳俊脸部,随即被在场的潘小龙等三名男子拉开,双方被分开后,未继续打斗。米德林当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在中间朋友劝说下,要求自行协商处理。后米德林、郑佳俊双方自行协商未果,故于2023年3月31日到团结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不接受调解,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根据调查的情况,履行告知程序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别对米德林、郑佳俊以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二、申请人米德林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时,仅提交了被申请人对其本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交其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郑佳俊及其同伙”等人的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米德林、郑佳俊、潘小龙等人的询问笔录、告知笔录、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监控视频、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根据对米德林、郑佳俊、潘小龙等人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申请人米德林殴打郑佳俊的事实。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受案后,经过调查取证,履行了询问查证、现场勘验、调取证据、告知权利义务等程序,认定申请人米德林具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依法送达,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故申请人米德林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米德林第2点复议请求“增加对方处罚,郑佳俊及其同伙共同处罚”,其未提供“郑佳俊及其同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经本府综合审理,在场的潘小龙等三人,在现场进行了劝架,无证据证明潘小龙等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对郑佳俊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幅度适当,故本府对该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怀鹤公(团结)决字〔2023〕第05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