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乐当千里眼,违法行为无处逃——鹤城分局成功破获一起异地排污水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傍晚,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一辆槽罐车正在向鹤城区产业开发区附近的雨水管口排放废水”。接报后,鹤城分局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举报属实。

2023年4月至5月初,鹤城分局就曾数次接到过坨院办事处阳塘村民的举报称:怀疑周边有企业排污,导致鱼塘被污染。执法人员多次前往周边企业进行排查,但未发现有鱼塘周边企业排污的嫌疑和痕迹。经过对受污染水体进行检测分析,初步明确排入鱼塘的污水并非周边企业的工业废水,可能是外来槽罐车将污水排入连接鱼塘的雨水管网所致。由于产业开发区附近的雨水管口周边正好是监控死角,几次排查都无法锁定嫌疑车辆。鹤城分局决定不破此案绝不放手:一是继续加强巡查频次,二是鼓励周边群众一旦发现可疑车辆立即举报。

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与相关部门及群众一起排查可疑排污管口

本次接到举报后,鹤城分局局长杨胜立即带领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决定立案查处。经调查,涉案人丁某华利用槽罐车将怀化市某建设项目工地的泥浆废水运输至此,直接排放进非机动车道的雨水口。执法人员于5月9日依法对其涉案的槽罐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将涉案车辆罐内残存及现场偷排的泥浆废水送监测部门进行取样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剩余泥浆废水PH值为11.85(强碱性)。为进一步完善整个案件的证据链,确认偷排的废水是否对当地村民的水井、鱼塘有污染,5月10日上午,鹤城分局邀请区产业开发区工作人员和举报人代表对偷排的泥浆废水进行排放模拟,最终在多方见证下,确定了此次偷排的泥浆废水,通过工业园集中区雨水管网流向了三眼桥桥下的太平溪。

现场取证及论证废水去向

在执法人员的教育帮助下,丁某华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给环境造成的污染影响,表示愿意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丁某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附表(13)等规定。

6月20日,鹤城分局向丁某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处以2.9万元的罚款。当事人于6月25日缴纳了罚款,并于于11月17日花费3000元购买鲢鳙鱼苗,在怀化市人大附近太平溪流域进行了增殖放流的生态损害补偿。

按照区检察、水利、畜牧等多方认定要求在太平溪增殖放流

本案中的两位举报人于12月分别获得了市生态环境局的举报奖励各800元。下一步,鹤城分局将继续加强巡查,彻底查清村民鱼塘污染问题,并继续积极推进有奖举报工作,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让广大群众主动成为生态环境部门的同盟军、千里眼和顺风耳,以营造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督形势,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案件点评:

本案中,违法人员通过槽罐车随意排放废水,来源之广、种类之多,极易对环境造成污染事件;同时偷排速度之快、排放地点之广、排放时间之随意,使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也大大增加了执法人员的办案难度。鹤城分局不破此案绝不放弃,通过多措并举,最终在群众举报的帮助下,彻底破获了此类典型的异地排放污水案。

通过严厉查处和曝光此类案件,对其他企图通过可移动设备外运处置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起到有效震慑。也警示了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本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到位,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得以有效消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得以守护。

(一审:蒋智婕  二审:许博云  三审: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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