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坨院街道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鹤城区坨院街道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罚依据 |
具体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公示期限 |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违法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下,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年 |
违法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一年内有两次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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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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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及时改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一年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不及时改正,或者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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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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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下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一年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或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受援人催促仍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私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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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一万元以下,或者社会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
一年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一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