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二、乡镇、涉农街道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8类48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2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

3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4

行政许可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5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6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核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7

行政许可

乡(镇)村建设规划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导则与标准;是否符合相关区划及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等;是否已处理好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关系。
3.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8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10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11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2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1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14

行政给付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1.审核责任:对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5

行政给付

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1.审核责任:对申请高龄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高龄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6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四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17

行政强制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18

行政强制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四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

行政强制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五节

20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五节

21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22

行政强制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3

行政强制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1.组织责任: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24

行政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四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25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6

行政确认

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 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7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救助供养的,应当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8

行政确认

残疾证办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探索将残疾人证办理职权由县残联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29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30

行政确认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受理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报批责任: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检查处置责任:依法检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落实管理情况,对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31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2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有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33

行政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4

行政征收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
3.送达责任:征收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4.征收责任: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未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35

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6

监督检查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7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2.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8

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其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确定。第十三条: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其执行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9

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规定:1.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2.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3.严格项目资金监管。4.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0

监督检查

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1

监督检查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受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形成调查结论。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42

监督检查

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1.检查责任:对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没有及时移交的村(居),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尽快完成移交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3

监督检查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审核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审核责任:重点审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主体、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处置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及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责令并指导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4

监督检查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时澄清;反映属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5

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46

监督检查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检查责任:对拨付到村的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管理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派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让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公开责任:按照方案规定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强化对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7

监督检查

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条: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演练。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供养服务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敬老院工作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服务质量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4.其他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48

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1.检查及报告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进行及时安全检查,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必要时采取紧急临时处置措施。
2.落实责任:认真落实重大隐患防范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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