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防行政执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湖南省消防行政执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 |||||||
单位: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清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对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两个以上处罚种类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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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但采取如下三项以上(含三项)措施降低火灾风险的:1、动火部门和人员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2、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设施器材的;3、清理动火区域邻近可燃物的;4、动火施工人员拥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条件的。5、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
2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并在法律规定的要求外主动通过加强培训、增设消防设施器材、增加监护人员等三种及以上手段降低火灾风险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属于《湖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规定的较轻情形,不再适用减轻处罚;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
3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指使或者强令不具备从业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但主动通过加强培训等手段使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的。2、指使或者强令不具备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焊割作业,但通过培训指导使操作人员能认真落实动火作业消防安全规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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