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轻微不罚清单
附件2 | |||||||
湖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轻微不罚清单 | |||||||
单位: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
本清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符合本清单免罚情形,当场改正完毕或3日内改正到位的可以不予立案,但应当按要求责令改正,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消防安全承诺书》;其他情形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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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备注 | 说明 | 配套监管措施 [1]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予处罚: 1.室外消火栓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缺失或损坏,不超过2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当场改正的;或室内消火栓箱外观损坏,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单个防火分区不超过2个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不影响系统运行功能的,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正常,仅探测器防尘罩未摘取,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试验消火栓压力表损坏,不影响系统运行功能,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2处,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且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引导,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2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8.违法程度与上述违法行为类似或者相当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同时出现3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结合基层执法实际,列举了监督检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节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对于非当场改正的,及时核查整改情况;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国家局裁量)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二点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加强日常巡查; 跟进单位整改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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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 挪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2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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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1.埋压、圈占消火栓,不超过1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且当场改正的; 2.遮挡消火栓,不超过2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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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点;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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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超过1处,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点;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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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不超过3处,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点。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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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营业,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第一款第四项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首次发现其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当日主动停止使用、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经核查现场与承诺内容不符,但实际未营业或者在核查当日主动停止使用、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对于非当场改正的,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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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占用、堵塞的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堵塞、封闭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超过1处,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点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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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清单中的当场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结束前当场改正的情形;3日内改正是指当事人在3个自然日内(含检查当日)改正到位并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的情形。 2.当事人已因本清单内的同一适用情形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书面承诺的,不再适用本清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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