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4〕116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行复〔2024116

申请人:XX,男,65岁,身份证号码43302119591016XXXX。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X栋X房。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怀化市金海路148号鹤城区政府8楼。

法定代表人:黄京标,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玲江,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将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委等居民安置区红星路市供销社王XX所属房地产价值分户估报告及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委等居民安置区王XX协议安置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申请人。

申请人称:因怀化市区城市规划调整等多方因素,原征收补偿协议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不能交付兑现,2016年12月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原征收补偿协议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可以转为货币化安置,并由太平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具体实施,根据太平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外经委等居民安置区产权调换安置房转为货币化方式的实施方案》证实本次涉及转为货币化方式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为214户,(王XX在其中)评估时点为2016年12月10日,经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调查取证,证实湖南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被申请人委托对泰平盛世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转货币化安置房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未盖章的王XX协议安置房屋地产价值分户报告和王XX所属房地产价值分户报告,但被申请人没有将王XX所属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和王XX协议安置房地产价值分户报告转交本人,导致王XX产权调换安置房转货币化安置无法完成。 ⠂ ⠂༯font>

2024年3月22日,王XX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王XX所属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和王XX协议安置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并转交王XX有效分户评估报告。2024年4月22日王XX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答复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王XX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公共公开内容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区住建局的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的规定,特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6月7日怀化鹤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鹤府行复(2024)59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4年7月7日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公开涉案项目被申请人与湖南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但没有转交王XX协议安置房屋地产分户报告和王XX所属房地产价值分户报告。根据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没有将王XX分户评估报告转交本人,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权利,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向王XX公开涉案项目我局与湖南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完成,程序正当合法。

二、王XX申请将“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贸经委等居民安置区红星路市供销社王XX所属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及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委等居民安置区王XX协议安置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转交本人,根据2022年7月 12 日湖南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名:湖南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给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的《关于王XX所属红星路门面仓库及泰平盛世协议安置房评估报告的函》,因王XX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未出具过正式分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王XX提出的相关评估报告不存在,无法提供。

本府查明:2024年3月22日,申请人王XX向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鹤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申请公开的事项为:1.区住建局向湖南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现为:湖南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屋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2.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委等居民安置区红星路市供销社王XX所属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并要求转交本人。3.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委等居民安置区王XX协议安置房地产价值分户报告,并要求转交本人。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5月6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并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4年7月7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要求你对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补正,2024年6月25日,你向行政机关提交补正信息,明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下:1.公开 2016年 12月向湖南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委托书及鉴定评估委托合同。2.公开2016年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贸委等居民安置区红星路市供销社王XX所属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及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贸委等居民安置区王XX协议安置。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安置区为泰平盛世)。经核查,你所属红星路市供销社房屋及原市外经贸委房协议安置房房屋没有进行房产评估,我局也未向评估公司作出委托书,故无法提供你所要求的分户评估报告及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开涉案项目我局与湖南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7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未公开“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委等居民安置区红星路市供销社王XX所属房地产价值分户估报告及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委等居民安置区王XX协议安置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鹤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关于王XX所属红星路门面仓库及泰平盛世协议安置房评估报告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明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后,已向申请人公开了被申请人与湖南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公开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委等居民安置区红星路市供销社王XX所属房地产价值分户估报告及怀化市太平桥片区原市外经委等居民安置区王XX协议安置房地产价值分户评估报告的该项申请被申请人经过多渠道检索后发现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该项政府信息,据此作出被复议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具有事实根据,已履行了法定告知和说明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4919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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