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具体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公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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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下,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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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违法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一年内有两次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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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年 |
(法律援助类)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具体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公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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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本项规定,及时改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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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不及时改正,或者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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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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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下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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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或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受援人催促仍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私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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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一万元以下,或者社会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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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一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一年 |
(基层法律服务类)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具体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公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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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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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自立名目私收费。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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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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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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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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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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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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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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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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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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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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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执业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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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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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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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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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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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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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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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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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项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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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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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二)项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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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三)项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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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四)项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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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五)项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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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项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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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七)项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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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八)项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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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九)项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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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项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 |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