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
为提高网络管理行政执法质量,规范网络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所指的网络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网信办在实施网络管理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网络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网络管理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网络管理行政处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适用于网信办在执法职能和执法范围内实施网络管理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使网络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综合裁量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地理区位重要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是否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等因素确定裁量额度。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网络管理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单处罚款数额为法定幅度内的30%(含本比例)以下。
不具备从轻、从重情节条件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处以法定罚款额度内30%—70%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适用较重的罚种或多种罚种并用实施处罚,其罚款数额为法定幅度内的70%(不含本比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