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000118003000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县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2

000118005000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国家,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3

000118006000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条。

4

00011800700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5

000118008000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6

000118009000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7

000118010000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8

000118012000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9

000118017000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10

000118019000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1

00011802100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行政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2

000118023000

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3

000118027000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14

000118031000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5

000118032000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6

000118040000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17

000118052000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18

000118058000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19

000118079000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行政许可

,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20

000718010000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行政确认

,市,县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21

000718011000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市,县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2

000718017000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确认

国家,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3

000718018000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确认

,市,县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24

000718027000

海事声明签注

行政确认

,县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海安全[2016]81号)

25

000918001000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行政裁决

,县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26

001018007000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27

430118109W00

设置、前移、撤销渡口审批

行政许可

,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五条

28

430218005W00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或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29

430218039W0Y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30

430218040W00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430218064W0Y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32

430218065W00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33

430218071W0Y

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430218117W00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35

430218147W00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36

430218148W00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430218226W00

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38

430218231W00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9

430218234W00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40

430218237W00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430218256W00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予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42

430218282W00

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43

430218288W00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七十七条

44

430218306W00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45

430218327W00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430218337W02

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7

430218345W0Y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48

430318008W00

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行政强制

,县,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49

430318031W00

强制清除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行政强制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50

430318058W0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51

430318065W00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行政强制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52

430618007W0Y

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53

430618008W00

对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54

430618009W0Y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公路管理行为及对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55

430618024W0Y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质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港口和航运枢纽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6

430618034W00

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57

430618039W00

对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五条

58

430618042W00

乡道、村道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并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59

430718002W00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市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60

430718050W00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行政确认

,县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61

430718051W00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行政确认

,市,县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8号)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暂无)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意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安监管机构对检测意见和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62

431018034W00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拆除工程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63

431018068W00

对公路工程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市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64

431018069W00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县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14年第12号)

65

431018073W00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6

431018084W00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以及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县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7

431018170W00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0号)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全文 全文。

68

431018190W00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相关作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最后修订时间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 (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 (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 (五)船舶试航、试车; (六)船舶悬挂彩灯; (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69

431018194W00

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工程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县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70

431018195W00

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信息记录、工程施工、监理人员调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县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并将主要建筑材料的信息记录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条件,并经建设单位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71

432018104W00

节假日道路旅客运输组织及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市,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94号)第三点第二项 “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82号)第五十八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72

432018106W00

道路客运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82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73

432018107W00

主要汽车客运站便民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 交运发〔2013〕514号)第一条第三款 出行服务信息准确、及时。 第一条第二十四款 加强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交通运输出行信息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出行信息不畅等问题。建立健全出行信息服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综合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出行信息。
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94号)第三条第二款 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

74

432018109W00

机动车维修经营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20号)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75

432018113W00

全省道路货运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16号)第六条第(十四)款 “加强运行动态监测。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能力。指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实现供求基本平衡。”
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第三点第二项:“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
4.《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76

432018114W00

湖南省道路运输服务平台信息公开服务

公共服务

,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94号)第三点第二项: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

77

432018116W00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宣传

公共服务

,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 13号)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3.《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四)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78

432018401W00

航道通告

公共服务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79

432018402W00

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公共服务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六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80

432018403W00

航道突发事件抢通服务

公共服务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81

432018404W00

航道养护服务

公共服务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九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82

432018501W00

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公共服务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83

432018502W00

水情通报

公共服务

,市,县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等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大幅度减流、大流量泄水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通过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水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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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行业安全生产宣传

公共服务

,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3.《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四)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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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服务

公共服务

,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81号)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593号)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第113号)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做好除经营性收费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予以指导和监督检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道的养护予以必要的扶持。 4.《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公告第9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并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的监督工作,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村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养护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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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8702W00

公路突发事件抢通服务

公共服务

,市,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593号)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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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8703W00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及绕行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市,县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593号)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2.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交办公路〔2018〕 16号)第八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承担路网运行管理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为省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牵头负责单位(部门)。牵头负责单位(部门)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报送及发布等具体实施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填报与审核工作。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113号)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及其桥梁毁损、影响公路畅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毁损的公路及其桥梁两端设置明显的标志,必要时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对毁损的公路及其桥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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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服务设施、停车休息服务

公共服务

交通运输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暂行技术要求》(交办函〔2017〕 978号)1.3“实施目标:通过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适当、覆盖广泛、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安全文明出行的需求,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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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8705W00

公路科技成果行业内推广应用服务

公共服务

,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第五次修正)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编〔2019〕14号)第四条 (十)科技信息部 承担公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生态环保、智慧公路体系建设相关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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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宣传

公共服务

,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13号)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38号公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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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8802W00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及培训

公共服务

,市,县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19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印发)(四)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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