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免罚轻罚清单
怀化市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免罚轻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依据 | 适用情形 | 备注 |
1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
2 |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 |
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
4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四十三条 |
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
5 | 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工程咨询单位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六条、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
6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十五条 |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
7 | 对粮食经 营者以及 饲料、工业 用粮企业 未建立粮 食经营台 账,或者未 按照规定 报送粮食 基本数据 和有关情 况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 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 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 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 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涉及粮食数量500 吨以下或油脂数量 100吨以下的,给予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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