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农业农村局公布2024年度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产品典型案例

2024年9月4日,怀化市鹤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鹤城区黄金坳镇的某饲料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兽药产品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标签标注:兽药字220676285)。怀化市鹤城区农业农村局对该饲料店无证经营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对该氨苄西林可溶性粉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进一步溯源调查。经查证,该饲料店所购进的“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是鹤城区某养殖技术服务部出售,销售金额500元;该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标签标注的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220676285”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无数据,且该养殖技术服务部未能提供任何有关该产品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由此,怀化市鹤城区农业农村局认为,该氨苄西林可溶性粉应属于依法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之规定,该氨苄西林可溶性粉应按照假兽药处理;该养殖技术服务部销售所得5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500元。

怀化市鹤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湘农发〔2023〕11号)“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该养殖技术服务部立即停止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产品的行为(即停止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产品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5倍罚款125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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