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农业农村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适用条件

1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

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

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

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

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

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

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

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及时改正。

2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 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3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 登记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 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 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4

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 经营外来物种档案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

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及时改正。

5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规

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

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

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

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

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

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

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

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

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

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及时改正。

6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

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

殖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

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

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

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

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

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

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7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

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

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

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8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

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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