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农业农村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 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 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 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 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 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 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 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 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及时改正。 |
2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 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
3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 登记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 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 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
4 |
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 经营外来物种档案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 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及时改正。 |
5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规 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 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 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 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 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 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 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 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 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 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 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予以处罚。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及时改正。 |
6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 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 殖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 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 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 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 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 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 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
7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 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 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 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
8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 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及时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