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