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民政局行政检查清单
鹤城区民政局行政检查清单 单位: 鹤城区民政局 填表人: 滕亚男 联系电话:1897452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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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名称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科室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57 | 鹤城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社会组织管理股 | 1.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上年度财务状况、内部机制运营状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等方面根据所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年检结论。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 | 鹤城区民政局 | 基金会年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社会组织管理股 | 1.审查责任:对基金会上年度财务状况、内部机制运营状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等方面根据所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年检结论。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 | 鹤城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社会组织管理股 | 1.审查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状况、内部机制运营状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等方面根据所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年检结论。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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