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当事人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条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选择较重或者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六条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七条 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最低限以下,选择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两年内没有实施其他同种违法行为。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一般仅适用于《湖南省林业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所规定的情形。对于未列入《湖南省林业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决定是否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在本基准分则中裁量阶次对应的具体处罚标准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基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行使裁量权,在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呈批表、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或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作出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尤其是对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卷宗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给予下列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公民处罚款在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5万元以上,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价值)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基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对于盗伐、滥伐无法计算立木蓄积的林木,参照本基准《分则》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株数的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基准《分则》对本辖区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本基准《分则》中未列明的其他林业行政处罚事项,其裁量方法应当按照本基准总则的规定、原则和规则执行,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亦可自行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分 则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共同处罚(处理)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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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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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档次 |
具体情形 |
裁量阶次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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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伐林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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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盗伐林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轻微 |
盗伐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4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4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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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盗伐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40株以上8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上4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倍以上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盗伐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80株以上12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40%以上6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倍以上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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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盗伐立木蓄积3立方米以上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20株以上16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60%以上8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倍以上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盗伐立木蓄积4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60株以上2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80%以上10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倍以上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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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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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伐林木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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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滥伐林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轻微 |
滥伐立木蓄积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10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1.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3.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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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4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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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滥伐立木蓄积4立方米以上8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上8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上4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1.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3.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4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8倍以上2.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8倍以上4.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滥伐立木蓄积8立方米以上或1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800株以上12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40%以上6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4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8倍以上2.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8倍以上4.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2倍以上2.6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2倍以上4.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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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滥伐立木蓄积12立方米以上或16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200株以上16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60%以上8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8倍以上2.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8倍以上4.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2倍以上2.6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2倍以上4.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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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6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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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滥伐立木蓄积16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600株以上20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80%以上10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2倍以上2.6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2倍以上4.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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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6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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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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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毁坏林木、林地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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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轻微 |
毁坏林木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40株以下或林木价值1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并处警告 |
一般 |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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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1.5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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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毁坏林木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40株以上或80株以下或林木价值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 |
从轻 |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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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1.5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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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补种毁坏株数1.5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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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毁坏林木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80株以上或120株以下或林木价值2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 |
从轻 |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1.5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补种毁坏株数1.5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2.5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毁坏林木立木蓄积3立方米以上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20株以上160株以下或林木价值3000元以上4000以下的 |
从轻 |
补种毁坏株数1.5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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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2.5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毁坏林木的;2、在其他地区,毁坏林木立木蓄积4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60株以上或林木价值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1、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1、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
4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绿心禁止下列行为:(二)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从其规定;有罚款处罚的,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轻微 |
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下的,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
减轻 |
警告 |
一般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轻 |
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1亩以上2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4亩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上40%以下的;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
从轻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2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4亩以上6亩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40%以上60%以下的;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
从轻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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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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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上4亩以下或其他林地6亩以上8亩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60%以上80%以下的;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
从轻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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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4亩以上5亩以下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10亩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80%以上100%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
从轻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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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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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轻微 |
毁坏林木20株以下的 |
减轻 |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
一般 |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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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1.5倍以下的树木 |
|||||||
较轻 |
毁坏林木20株以上30株以下的 |
从轻 |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
|||||
一般 |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1.5倍以下的树木 |
|||||||
从重 |
补种毁坏株数1.5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 |
|||||||
一般 |
毁坏林木30株以上40株以下的 |
从轻 |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1.5倍以下的树木 |
|||||
一般 |
补种毁坏株数1.5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 |
|||||||
从重 |
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2.5倍以下的树木 |
|||||||
较重 |
毁坏林木4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从轻 |
补种毁坏株数1.5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 |
|||||
一般 |
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2.5倍以下的树木 |
|||||||
从重 |
补种毁坏株数2.5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
|||||||
严重 |
毁坏林木50株以上的 |
从轻 |
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2.5倍以下的树木 |
|||||
一般 |
补种毁坏株数2.5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
|||||||
从重 |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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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破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的行为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
其处罚按照本基准第1项盗伐林木行为、第2项滥伐林木、第3项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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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规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规采伐、移植古树名木行为刚开始,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轻微的 |
减轻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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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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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已进行违规采伐、移植古树名木行为,但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较轻的 |
从轻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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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3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已进行违规采伐、移植古树名木行为,对古树名木生长有一定影响的 |
从轻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3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38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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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进行违规采伐或移植古树名木行为已完成,对古树名木生长有较大影响的 |
从轻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3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38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44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
从轻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38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44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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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9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47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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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规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为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
按本基准第7项违规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中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规定实行 |
|||
9 |
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的行为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实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减轻 |
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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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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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 |
|||||||
一般 |
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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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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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对古树名木生产影响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减轻 |
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 |
|||||||
较轻 |
对古树名木生产影响较轻,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从轻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 |
|||||||
一般 |
对古树名木生产产生影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古树名木生产产生较重影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古树名木生产产生严重影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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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对古树名木生产影响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减轻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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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 |
|||||||
较轻 |
对古树名木生产影响较轻,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从轻 |
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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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
一般 |
对古树名木生产产生影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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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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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古树名木生产产生较重影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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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古树名木生产产生严重影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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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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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项目造成古树名木及生长环境损害的行为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对古树名木生产影响轻微的 |
减轻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对古树名木生产影响较轻的 |
从轻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3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古树名木生产产生一定影响的 |
从轻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3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38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古树名木生产产生较重影响的 |
从轻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3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38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44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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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古树名木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 |
从轻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38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44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涉及一级保护的,处每株47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保护的,处每株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三级保护的,处每株9.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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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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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轻微 |
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下的 |
从轻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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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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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2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上40%以下的 |
从轻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4亩以上6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上3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40%以上60%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6亩以上8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上4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60%以上80%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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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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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8亩以上10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4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80%以上100%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8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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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其处罚按照本基准第12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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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其处罚按照本基准第12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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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复耕的行为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
其处罚按照本基准第3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受到毁坏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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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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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
轻微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数量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下或者涉案林木价值1万元以下的 |
减轻 |
警告 |
一般 |
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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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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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数量4立方米以上8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上4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上40%以下或者涉案林木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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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数量8立方米以上1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400株以上6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40%以上60%以下或者涉案林木价值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数量12立方米以上16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600株以上8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60%以上80%以下或者涉案林木价值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数量16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80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80%以上100%以下或者涉案林木价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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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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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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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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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非法转让草原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非法转让草原4亩以下的 |
减轻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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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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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非法转让草原4亩以上8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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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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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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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转让草原8亩以上12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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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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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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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转让草原12亩以上16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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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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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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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转让草原16亩以上20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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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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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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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
轻微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4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2亩以下的 |
减轻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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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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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4亩以上8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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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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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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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8亩以上12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4亩以上6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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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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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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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2亩以上16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6亩以上8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6亩以上2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8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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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5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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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
轻微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4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2亩以下的 |
减轻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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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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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4亩以上8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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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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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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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8亩以上12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4亩以上6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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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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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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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2亩以上16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6亩以上8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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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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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亩以上2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8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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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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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5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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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非法开垦草原4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2亩以下的 |
减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警告。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非法开垦草原4亩以上8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开垦草原8亩以上12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4亩以上6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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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开垦草原12亩以上16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6亩以上8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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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开垦草原16亩以上2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8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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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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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法破坏草原4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2亩以下的 |
减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警告。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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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破坏草原4亩以上8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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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破坏草原8亩以上12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4亩以上6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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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破坏草原12亩以上16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6亩以上8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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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破坏草原16亩以上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8亩以上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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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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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事先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五条: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
轻微 |
违法破坏草原4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2亩以下的 |
减轻 |
警告 |
一般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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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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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破坏草原4亩以上8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从轻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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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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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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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破坏草原8亩以上12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4亩以上6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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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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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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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破坏草原12亩以上16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6亩以上8亩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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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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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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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破坏草原16亩以上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8亩以上的 |
从轻 |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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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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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5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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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法破坏草原4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2亩以下的 |
减轻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警告。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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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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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破坏草原4亩以上8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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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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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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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破坏草原8亩以上12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4亩以上6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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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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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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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破坏草原12亩以上16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6亩以上8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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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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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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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破坏草原16亩以上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8亩以上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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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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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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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法破坏草原4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2亩以下的 |
减轻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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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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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破坏草原4亩以上8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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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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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破坏草原8亩以上12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4亩以上6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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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破坏草原12亩以上16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6亩以上8亩以下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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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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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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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破坏草原16亩以上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8亩以上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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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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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非法临时占用草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责令限期拆除或责令限期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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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湿地保护法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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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轻微 |
违法占用湿地面积1亩以下的 |
减轻 |
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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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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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占用湿地面积1亩以上2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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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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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平方米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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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占用湿地面积2亩以上3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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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平方米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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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平方米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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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占用湿地面积3亩以上4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每平方米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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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平方米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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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平方米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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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占用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从轻 |
处每平方米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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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平方米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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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平方米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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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占用重要湿地未恢复、重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代为履行,并处罚款 |
轻微 |
违法占用湿地面积1亩以下的 |
减轻 |
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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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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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占用湿地面积1亩以上2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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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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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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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占用湿地面积2亩以上3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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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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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平方米1400元以上17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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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占用湿地面积3亩以上4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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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平方米1400元以上17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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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平方米17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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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占用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从轻 |
处每平方米1400元以上17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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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平方米17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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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平方米19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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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破坏自然湿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破坏湿地面积4亩以下的; |
减轻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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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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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破坏湿地面积4亩以上8亩以下; |
从轻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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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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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破坏湿地面积8亩以上12亩以下的; |
从轻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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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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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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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破坏湿地面积12亩以上16亩以下; |
从轻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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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破坏湿地面积16亩以上的; |
从轻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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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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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破坏湿地的,处每平方米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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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非法向湿地引进或放生外来物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丢弃的外来物种为野生动物的,依照本基准第49项、第50项规定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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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 |
轻微 |
1、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价值5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轻 |
1、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价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17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1、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价值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17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2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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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价值2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17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2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1、引进外来物种的,处24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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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破坏泥炭沼泽湿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非法开采泥炭5立方米以下的; |
减轻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1、非法开采泥炭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开采泥炭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非法开采泥炭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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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非法开采泥炭20立方米以上的; |
从轻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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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非法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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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按规定修复重要湿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轻微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湿地破坏程度轻微,湿地生态功能未受到影响的 |
减轻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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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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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湿地破坏程度较轻,湿地生态功能未受到明显影响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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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湿地受到一定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受到明显影响的 |
从轻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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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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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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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较重破坏,湿地生态功能退化但未丧失的 |
从轻 |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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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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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严重破坏,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甚至丧失的 |
从轻 |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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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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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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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轻微 |
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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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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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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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违法所得在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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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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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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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违法所得在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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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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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违法所得在8000元以上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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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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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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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无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 |
轻微 |
1、无猎获物,在猎捕现场发现,且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减轻 |
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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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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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无猎获物,但多次实施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的 |
从轻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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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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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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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猎获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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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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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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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猎获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猎获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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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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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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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猎获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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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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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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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猎获物价值5000元或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 |
轻微 |
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上11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12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8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或猎获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12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14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或猎获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8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12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14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16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或猎获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14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16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7万元以上,或猎获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4万元以上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16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19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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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 |
轻微 |
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不足5000元的,或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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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从轻 |
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万元以上,或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19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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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猎捕情况未备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处罚 |
轻微 |
猎捕除国家重点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外的其他动物的,超过限期仍未备案的 |
减轻 |
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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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外的其他动物的,超过限期仍未备案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超过限期仍未备案的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超过限期仍未备案的 |
从轻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处罚后,仍未备案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
从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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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无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 |
轻微 |
在猎捕现场发现,无猎获物且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减轻 |
警告或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无猎获物,但多次实施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的 |
从轻 |
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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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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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猎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 |
轻微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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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8000元以上的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9.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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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无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轻微 |
在猎捕现场发现,但无猎获物且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减轻 |
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200元以上1400以下罚款 |
|||||||
较轻 |
无猎获物,但多次实施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的 |
从轻 |
并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1200元以上1400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4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1200元以上14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400元以上8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1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8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从轻 |
并处1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轻微 |
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2.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猎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2.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2.4倍以上2.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2.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2.4倍以上2.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2.6倍以上2.8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2.4倍以上2.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2.6倍以上2.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2.8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8000元以上的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2.6倍以上2.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2.8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2.9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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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本基准第33项规定的裁量权基准具体处罚标准上从重处罚;致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的,依照本基准第34项规定的裁量权基准具体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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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基准第36规定的裁量权基准具体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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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本基准第43项规定的裁量权基准具体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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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基准第44项规定的裁量权基准具体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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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无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 |
减轻 |
警告或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20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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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2400元以上2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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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猎获物价值5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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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2400元以上28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2800元以上3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2400元以上2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2800元以上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3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2800元以上3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3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36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3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36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猎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轻微 |
猎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罚款 |
|||
一般 |
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猎获物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猎获物价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猎获物价值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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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野生动物 |
轻微 |
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
减轻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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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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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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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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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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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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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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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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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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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轻微 |
违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违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000元以上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2 |
非法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处罚 |
较轻 |
责令改正逾期后,经教育能立即改正的 |
减轻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逾期后,在立案调查前能改正的 |
从轻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逾期后,调查结束前仍未改正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43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 |
轻微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4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1.6万元以上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44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野生动物 |
轻微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罚款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5 |
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轻微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2000元以下 |
减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罚款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46 |
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2次以上(含2次)实施该行为的属情节严重,并按裁量基准处罚 |
轻微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价值虽在5000元以下,但多次实施该行为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罚款;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7 |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五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 |
轻微 |
生产、经营使用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18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生产、经营使用野外天然生长繁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18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使用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18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使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育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27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使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育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27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
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实施该行为2次以上(含2次)的,按裁量基准处罚 |
轻微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价值或违法所得虽在5000元以下,但多次实施该行为的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8 |
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
较轻 |
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罚款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的 |
从轻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49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 |
轻微 |
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引进野生动物物种价值1万元以下的或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价值4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引进野生动物物种价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价值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引进野生动物物种价值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价值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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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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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引进野生动物物种价值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或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价值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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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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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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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引进野生动物物种价值7万元以上的或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价值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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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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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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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轻微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的,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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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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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的,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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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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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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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的,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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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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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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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破坏重点保护或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 |
轻微 |
情节轻微,造成危害不大的 |
减轻 |
警告 |
一般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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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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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的 |
从轻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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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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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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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动物无法生存繁衍的 |
从轻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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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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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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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重点保护或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限期恢复原状 |
轻微 |
情节轻微,造成危害不大的 |
减轻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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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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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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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的 |
从轻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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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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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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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动物无法生存繁衍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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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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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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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行为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候鸟主要栖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轻微 |
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情节轻微,暂时对候鸟没有造成危害的 |
减轻 |
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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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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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情节较重,造成候鸟生存繁衍危害不大的 |
从轻 |
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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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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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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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情节严重,造成候鸟无法生存繁衍的 |
从轻 |
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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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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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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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防沙治沙法律法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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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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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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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造成固定沙化土地变为半固定沙化土地的 |
从轻 |
可以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可以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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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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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加重了流动性沙化土地的流动性的 |
从轻 |
可以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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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公顷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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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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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半固定沙化土地变为流动性沙化土地的 |
从轻 |
处每公顷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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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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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公顷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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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固定沙化土地变为流动性沙化土地的 |
从轻 |
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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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每公顷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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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每公顷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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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轻微 |
不按照治理方案在固定沙化土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固定沙化土地的 |
减轻 |
可以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可以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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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可以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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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按照治理方案在半固定沙化土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半固定沙化土地的,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可以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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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可以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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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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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按照治理方案在流动性沙化土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流动性沙化土地的 |
从轻 |
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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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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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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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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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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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林木损毁的,责令补种树木 |
轻微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彻底但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减轻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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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一定损失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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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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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森林、林木、林地较大损失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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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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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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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林木损毁的,并责令补种树木 |
轻微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批评教育能及时纠正,消除火灾隐患的 |
减轻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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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按要求整改,但未引发火灾,未造成损失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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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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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引发火灾,造成损失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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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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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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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核心保护区,除前款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林木损毁的,并责令补种树木;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 |
轻微 |
擅自野外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经教育能立即改正的 |
减轻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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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经教育拒不改正或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擅自野外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绿心地区违法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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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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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下的或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擅自野外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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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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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上的或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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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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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对个人处2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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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树木损失的,责令补种树木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且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减轻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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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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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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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上的 |
从轻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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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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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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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树木损失的,责令补种树木 |
轻微 |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减轻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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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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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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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警告、责令改正或罚款后仍拒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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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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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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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林木损毁的,并责令补种树木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且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减轻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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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下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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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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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上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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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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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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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林木损毁的,并责令补种树木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且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减轻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下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上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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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5 |
擅自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行为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且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减轻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草原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下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草原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上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个人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为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且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减轻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草原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下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草原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上的 |
从轻 |
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个人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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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为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
轻微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
减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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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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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机动车未安装草原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
轻微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
减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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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在草原上丢弃火种的行为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
轻微 |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
减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在草原上野外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为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
轻微 |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
减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不按野外用火规定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用火的行为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
轻微 |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
减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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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经营者未履行草原防火责任的行为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草原上的农(牧)场、工矿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驻军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本单位的草原防火工作。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轻微 |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
减轻 |
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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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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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在国有林场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行为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
警告 |
轻微 |
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减轻 |
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可并处50元以上至1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态度恶劣的 |
从轻 |
可并处50元以上至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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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100元以上至15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存在火灾隐患的 |
从轻 |
并处100元以上至1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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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15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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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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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在风景名胜区内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的行为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三)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轻微 |
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轻微,影响不大 |
减轻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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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严重,可在一定期限内恢复的 |
从轻 |
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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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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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极其严重,很难恢复或需较长时间恢复的 |
从轻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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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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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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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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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一)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责令限期除治 |
轻微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5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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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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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2000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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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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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为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二)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责令限期除治 |
轻微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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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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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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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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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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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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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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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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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的行为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责令限期除治 |
轻微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78 |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罚款 |
|||||||
79 |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0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轻微 |
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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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轻微 |
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2 |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轻微 |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3 |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的行为 |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轻微 |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4 |
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轻微 |
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定,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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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轻微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6 |
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轻微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1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30亩以上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7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试验 |
轻微 |
试验面积1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试验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30亩以上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8 |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草种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其处罚按照本基准分则第80项未按规定调运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规定处理。 |
||||
89 |
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行为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在权属确定之前,其林木有害生物防治责任,由争议各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代为除治 |
轻微 |
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30亩以上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0 |
违反规定调入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行为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对违规调入的松科植物及其木质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轻微 |
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30亩以上的 |
从轻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1 |
违反规定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行为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在林地及其周边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回收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备的松木材料,并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从疫区调入的松木材料及时复检,发现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治措施。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责令改正 |
轻微 |
导致疫情传入且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疫情扩散蔓延面积5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导致疫情传入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疫情扩散蔓延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导致疫情传入且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或疫情扩散蔓延面积100亩以上的 |
从轻 |
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十二、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律法规案件 |
||||||||
92 |
违反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
轻微 |
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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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侵犯林草种质资源国家主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
轻微 |
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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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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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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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违反品种审定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轻微 |
推广、销售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推广、销售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推广、销售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 |
从轻 |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推广、销售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
从轻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推广、销售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的 |
从轻 |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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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违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
减轻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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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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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从重 |
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96 |
不再具备林草种子生产条件生产林草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
减轻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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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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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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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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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从重 |
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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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未执行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
减轻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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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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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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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违反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 |
轻微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非法采集种子100公斤以下的 |
减轻 |
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非法采集种子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
从轻 |
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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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非法采集种子500公斤以上的, |
从轻 |
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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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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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改正 |
轻微 |
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填写不规范,,但可完整保证可追溯的 |
减轻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内容不完整,但可基本保证可追溯的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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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内容不完整且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可追溯的或虽然保存但不到规定年限的或档案遗失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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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没有保存、没有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伪造生产、经营档案,篡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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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改正 |
轻微 |
自应当备案之日起超过15日才提交备案申请的 |
减轻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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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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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自应当备案之日起超过15日才提交备案申请,且备案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应当备案不备案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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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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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虚假备案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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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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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违反林草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 |
责令改正 |
轻微 |
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 |
减轻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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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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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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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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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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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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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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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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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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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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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未使用良种数量100公斤以下或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100亩以下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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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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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使用良种数量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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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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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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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使用良种数量500公斤以上或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500亩以上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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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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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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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生产经营假劣林草种子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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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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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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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并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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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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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并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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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并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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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违法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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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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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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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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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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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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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从重 |
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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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伪造林草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 |
减轻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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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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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 |
从轻 |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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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3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的 |
从轻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单位处7.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6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从轻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单位处7.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单位处9.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
从轻 |
对单位处7.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单位处9.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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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林草种子企业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
较轻 |
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 |
从轻 |
处100万罚款 |
一般 |
处100万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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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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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00万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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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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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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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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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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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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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草种子的行为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限期整改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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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并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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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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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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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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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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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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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行为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 |
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减轻 |
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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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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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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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非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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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非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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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非法经营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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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轻微 |
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减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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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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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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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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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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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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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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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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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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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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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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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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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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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轻微 |
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减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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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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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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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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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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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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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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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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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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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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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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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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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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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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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轻微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减轻 |
警告 |
一般 |
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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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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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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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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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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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货值金额在8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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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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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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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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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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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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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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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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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从轻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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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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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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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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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吊销采集证 |
轻微 |
违法所得4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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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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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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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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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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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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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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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6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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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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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法所得4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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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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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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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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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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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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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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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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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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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1.6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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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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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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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
轻微 |
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考察,但没有采集或收购野生植物的 |
减轻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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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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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采集、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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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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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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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采集、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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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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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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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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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责令改正 |
轻微 |
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经教育能立即改正的 |
减轻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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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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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毁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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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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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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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改正 |
轻微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 |
减轻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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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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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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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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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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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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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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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改正 |
轻微 |
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造成影响轻微的 |
减轻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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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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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多次责令改正才改正的,或责令改正后仍造成一定影响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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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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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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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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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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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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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改正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后能按期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减轻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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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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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多次催交超期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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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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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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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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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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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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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轻微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情形轻微能尽快恢复的 |
从轻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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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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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需较长时间恢复的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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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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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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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情形较重,很难恢复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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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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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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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非法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恢复良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减轻 |
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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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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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景观环境破坏的 |
从轻 |
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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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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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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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6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景观环境破坏的 |
从轻 |
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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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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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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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景观环境破坏的 |
从轻 |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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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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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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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从轻 |
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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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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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9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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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非法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开荒、修坟、立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破坏程度轻微,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及时改正的 |
减轻 |
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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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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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开荒、修坟、立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造成一定的破坏,不能完全修复的 |
从轻 |
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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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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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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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开荒、修坟、立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造成严重毁坏,不能完全修复的 |
从轻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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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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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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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开荒、修坟、立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并不可恢复的 |
从轻 |
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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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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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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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刻划、涂污风景名胜区景物、设施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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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在非核心景区内存在上述行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对资源环境造成影响较小,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及时改正的 |
减轻 |
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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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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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非核心景区内存在上述行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对资源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修复,不能完全恢复的 |
从轻 |
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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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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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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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核心景区内存在上述行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对资源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及时改正的 |
从轻 |
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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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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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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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存在上述行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经依法查处后,继续实施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等行为的;或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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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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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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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施工单位未履行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责任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
轻微 |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不超过10立方米,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不超过20立方米 |
减轻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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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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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不超过10立方米,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超过10立方米,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积超过50平方米;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超过20 立方米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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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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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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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超过10 立方米,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积超过50平方米;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超过50立方米,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积超过50平方米;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超过50 立方米 |
从轻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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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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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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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特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 |
从轻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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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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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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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毁坏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行为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并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
轻微 |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破坏轻微,能在6个月内修复的 |
减轻 |
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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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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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破坏较重,能在6个月至12个月内修复的, |
从轻 |
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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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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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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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破坏严重,不能在12个月内修复的 |
从轻 |
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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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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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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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不遵守森林公园规章制度或不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的行为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条: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当自觉遵守森林公园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 |
轻微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的 |
减轻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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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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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采挖花草、树木等植物的,在竹木、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划的 |
从轻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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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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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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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毁损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漂流等危险性活动的 |
从轻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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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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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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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不执行森林公园规划和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的行为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不执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履行森林公园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整改 |
轻微 |
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经整改能迅速恢复的 |
减轻 |
/ |
一般 |
可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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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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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经整改需较长时间恢复的 |
从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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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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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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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经整改难以恢复的 |
从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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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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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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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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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情节轻微,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数量在2份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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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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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情节较重,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数量在2份以上5份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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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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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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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数量在5份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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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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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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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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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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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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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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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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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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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以下的,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
减轻 |
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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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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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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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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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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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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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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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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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金额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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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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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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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4000元以上的 |
从轻 |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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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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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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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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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责令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减轻 |
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可以处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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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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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可以处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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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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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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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态度特别恶劣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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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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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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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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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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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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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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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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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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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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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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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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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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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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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 |
/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没收伪造的林木良种证书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减轻 |
警告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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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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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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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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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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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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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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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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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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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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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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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行为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收缴伪造、倒卖、转让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从轻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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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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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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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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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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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伪造、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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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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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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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伪造、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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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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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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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
根据野生动物与植物的不同,分别按本基准第130项、第134项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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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罚款 |
较轻 |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以上50%以下的或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在50%以上85%以下的或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50%以上的 |
从轻 |
可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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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的或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面积的或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在50%以下的或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50%以下的 |
从轻 |
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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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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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行为 |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 |
较轻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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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冒领资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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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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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冒领资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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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冒领资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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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500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冒领资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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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冒领资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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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冒领资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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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拒绝、阻碍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轻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的 |
从轻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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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
一般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纠集多人阻拦,情节较重,经多次教育改正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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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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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纠集多人围阻,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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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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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拒绝、阻碍湿地保护监督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轻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开展湿地监督检查,情节轻微,且及时予以改正,未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产生影响及时消除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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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
一般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依法开展湿地监督检查,情节较重,或未及时予以改正,产生较大影响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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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依法开展湿地监督检查,纠集多人围阻,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从重 |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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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拒绝、阻挠林草种子监督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较轻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节轻微,且及时予以改正,未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产生影响及时消除的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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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
一般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情节较重,或未及时予以改正,产生较大影响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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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纠集多人围阻,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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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轻 |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情节轻微,且及时予以改正,未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产生影响及时消除的 |
从轻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 |
|||||||
一般 |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情节较重,或未及时予以改正,产生较大影响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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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纠集多人围阻,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42 |
非法改变林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较轻 |
擅自改变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或省级公益林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下的或列入其他公益林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100亩以下的 |
减轻 |
/ |
一般 |
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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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
一般 |
擅自改变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或省级公益林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上的或列入其他公益林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100亩以上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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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损毁国有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的行为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警告 |
轻微 |
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态度较好的 |
减轻 |
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可并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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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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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态度恶劣的 |
从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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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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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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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比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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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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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一条: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处罚 |
轻微 |
建立的生产记录虽保持二年以上但不完善,限期虽有整改但仍不到位,不完全的 |
减轻 |
/ |
一般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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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
一般 |
限期内整改仍不到位,生产记录不够真实齐全且保存不足二年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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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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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限期内无整改行为,生产记录不够真实齐全且保存不足一年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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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未按规定包装、标识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四条: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食用林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处罚 |
轻微 |
限期内停止出售未按规定包装、标识林产品,但未按规定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的 |
减轻 |
/ |
一般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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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 |
|||||||
一般 |
限期内整改仍不到位,未按规定完成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仍然销售违规林产品的 |
从轻 |
/ |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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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限期内无整改行为,未按规定完成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仍然销售违规林产品的 |
从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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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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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行为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二条: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鲜、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尚未售出或已经售出少部分,停止了生产、加工、销售,主动召回其已售出的不符合规范林产品的 |
减轻 |
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已经全部或大部售出,停止了生产、加工、销售,并主动召回不符合规范林产品的 |
从轻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已经全部或大部售出并无法全部召回不符合规范林产品,且继续生产、加工、销售,拒不召回已售出不符合规范林产品的 |
从轻 |
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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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尚未售出或已经少部分售出并可全部召回的,已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的 |
减轻 |
警告 |
一般 |
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产品、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
|||||||
从重 |
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已经全部或大部售出无法全部召回,但已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的 |
从轻 |
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产品、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
|||||
一般 |
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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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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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经全部或大部售出无法全部召回,且继续进行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拒不召回已售出产品的 |
从轻 |
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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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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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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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达不到检测要求、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人员水平不高伪造检测结果的 |
从轻 |
并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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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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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检测人员个人原因伪造检测结果的 |
从轻 |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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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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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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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备资质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检测主管领导要求伪造检测结果的 |
从轻 |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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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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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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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未经批准流转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二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轻微 |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10公顷以下的 |
从轻 |
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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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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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
从轻 |
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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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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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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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20公顷以上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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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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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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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行为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未经许可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减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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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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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经许可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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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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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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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许可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违法所得在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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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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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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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许可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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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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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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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许可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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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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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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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违规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行为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将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并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未经许可,引入者、生产经营者擅自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没有造成损失的或者造成损失不足5000元的 |
减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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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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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许可,引入者、生产经营者擅自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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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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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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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许可,引入者、生产经营者擅自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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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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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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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行为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将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并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 |
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足5000元的 |
减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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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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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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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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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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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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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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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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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行为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将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并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 |
责令改正 |
轻微 |
对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 |
从轻 |
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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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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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一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 |
从轻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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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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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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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行为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一类外来物种。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
责令改正 |
轻微 |
制作的外来物种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的,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外来物种生产、经营档案的 |
从轻 |
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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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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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有制作外来物种生产、经营档案的或档案遗失的 |
从轻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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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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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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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伪造、篡改生产、经营档案的 |
从轻 |
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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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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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抄送:国家林草局,省司法厅。
湖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