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免罚清单
气象行政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一、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类 |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8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3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 |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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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砌墙、堆物、植树、种植高杆作物、焚烧等行为,影响气象探测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7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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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烧窑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7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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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冶炼、化工、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7条 |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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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雷行政管理类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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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24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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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施 放 气 球 管 理 类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4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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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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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类 |
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9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9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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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气 象 技 术 装 备 管 理 类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19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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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气 象 资 料 管 理 类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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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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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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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1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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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气候可行性论证类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审查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7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8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9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