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免罚清单》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单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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