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
2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
3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条)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
4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5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紧决前,任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
6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
7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6年1月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清。 | |
8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
9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2009〕 第18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广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产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对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
11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对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地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
13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 394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生产或者使用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偿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5万元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
14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对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0〕) 第三十二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矿、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期限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
15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没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被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工整顿,降低资源等级;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过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
16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矿山企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50%以下的罚款,情节产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措施,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法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第十三条 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收制度,防止资源。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第十七条 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精施,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 |
17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 2号)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一)市州、县级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管的责任主体,应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验收。(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报送的《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和技术评估评审,按照职责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检查,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具体验收工作,及时更新矿山企业信用信息。(三) 生态环境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工作情况开展动态监督检查。 | |
18 |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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