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事项类型 行政执法主体
1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法规股
2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 法规股
3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 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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