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统计局权责清单

序号 机构名称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科室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鹤城区统计局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济股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
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鹤城区统计局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经济股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
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鹤城区统计局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股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
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鹤城区统计局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规股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鹤城区统计局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公室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
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鹤城区统计局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公室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
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鹤城区统计局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公室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
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鹤城区统计局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鹤城区统计局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鹤城区统计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鹤城区统计局 统计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规股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专项执法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检查时,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监督证件并表明身份;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调查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保密。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时办结;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备注说明:1.职权名称必须与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事项名称一致;2.职权依据需详细列明法律法规名称、条文具体内容;3.填写顺序按照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
审核转报依次填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