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轻罚规定
免罚轻罚规定:《鹤城区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七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
(一)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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