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怀化市鹤城区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区医疗保障局
2 定点医药机构有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情形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这类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资令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行政处罚 区医疗保障局
3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行政处罚 区医疗保障局
4 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行政处罚 区医疗保障局
5 个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区医疗保障局
6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医学文书、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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