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鹤城区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1 鹤城区医疗
保障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
段骗取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给予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 基金监管股 单位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承办
2 鹤城区医疗
保障局
行政处罚 对基本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
等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
段骗取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支出给予行
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2、《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二十二、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
基金监管股 单位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承办
3 鹤城区医疗
保障局
行政处罚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
标的投标人的违法
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三条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基金监管股 单位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承办
4 鹤城区医疗
保障局
行政确认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审核结果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2.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鹤政办发【2015】5号   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2号   4. 《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8】33号 待遇保障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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