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财政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1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鹤城区财政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鹤城区财政局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对会计工作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鹤城区财政局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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