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财政局权责清单
单位:鹤城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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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名称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科室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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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鹤城区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
会管股 |
1.受理责任:检验、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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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监察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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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拒绝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监察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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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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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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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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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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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企事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使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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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或投标人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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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政府采购办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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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或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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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财政局 |
对会计工作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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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财政局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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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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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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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国家职能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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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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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监督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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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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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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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监察室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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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
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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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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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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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预算编制执行、收支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日常监督一般与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结合进行。2.《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3.《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编制情况;(二)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三)国库集中收付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情况;(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4.《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5.省“三定”方案确定的省级财政部门职责。 |
监察室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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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鹤城区财政局 |
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第四条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
监察室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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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监察室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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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财政局 |
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监察室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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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鹤城区财政局 |
会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会计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令公布,第9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 |
监察室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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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鹤城区财政局 |
对本级非税收入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
财政事务中心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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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鹤城区财政局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
税政法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确认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的书面认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印发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并公开。5、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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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鹤城区财政局 |
非税收入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
财政事务中心 |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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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财政局 |
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
财政事务中心 |
1、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2、备案责任: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备案通过;3、监管责任: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信息的提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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