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成我省,专项用于发展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适用于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机构和公益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

第四条  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财政厅商省体育局研究确定分配政策。

第五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公益金的分成情况,按照当地开展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公益金使用计划。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我省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使用原则,核批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公益金使用计划,并会同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应确保公益金专款专用,不得将公益金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公益金。

第八条  公益金使用应坚持服务大众的原则,不断扩大受益面,并按照公益性、导向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章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落实全民健身计划;

(二)落实奥运争光计划;

(三)经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其它使用内容。

第十条  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的公益金,应按照构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需要,在以下范围内确定资助项目:

(一)援助县市乡镇、社区建设和配置公共体育活动场地、设施,改善群众体育活动条件;

(二)资助建设社会化的群众体育组织网络,推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

(三)支持群众健身、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各类活动;

(四)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补助体育教师和各类专业教练员的培训;

(六)资助开展健身科学研究,普及健身知识,推广健身方法等;

(七)资助全民健身中心、雪炭工程、农民健身工程、体育健身俱乐部、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

(八)扶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

(九)资助大众体育赛事和活动;

(十)补助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经费,主要包括用于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训练营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后备人才基地建设;重点苗子的培养、资助后备重点人才参加全国青少年体育比赛,制订选才标准、评估办法,管理后备人才的配套手段等工作;

(十一)经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用于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的公益金,应围绕全面提升我省竞技运动水平的需要,在以下范围内确定资助项目:

(一)弥补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主办、承办或参加的非商业、非职业性的国际、国内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经费不足;

(二)弥补维修和新建体育比赛、训练场馆设施经费的不足;

(三)弥补用于改善优秀运动队训练、竞赛、科研设备、反兴奋剂工作和其它保障条件经费的不足;

(四)补充优秀运动员保障资金,主要包括用于运动员就业安置、文化教育、职业培训、伤残救助、特殊关怀等工作;

(五)弥补用于改善优秀运动队训练条件、参赛经费、出国交流、培训、医疗保障等生活训练条件的不足;

(六)补充竞技体育专项人才引进资金,主要用于高水平专业教练员、运动员、科研人员等专项人才的引进和安置;

(七)经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用于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部门在安排使用本级公益金时,原则上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用于县市、乡镇、社区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建设的公益金不少于年度集中使用部分公益金收入的60%。

第四章  省级补助地方项目公益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公益金使用部门应遵循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发行宗旨,依据体育主管部门对当地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严密组织,严格按照公益金使用范围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益金使用申报程序:

(一)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对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体育部门下达申报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的指导性意见;

(二)根据省里下达的指导性意见,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区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各市州或省直管县市体育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汇总后的公益金资助项目有关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至省体育局、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审定工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审定和资金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文。

第十五条  申报公益金资助项目应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如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的申请报告、具体项目使用情况介绍、可行性报告、立项报告、资金投入规模及来源情况、申请补助资金数额、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章  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本级公益金收入规模,以及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经过科学和民主决策,确定公益金使用项目,编制年度公益金专项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公益金专项使用计划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已获批准的公益金专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追加支出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因特殊原因在当年无法完成的项目,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更改项目用途。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益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定期检查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公益金资助的体育健身设施、设备、器材等项目,应在显著位置标示“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及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使用中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其他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每年6月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上年度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管,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省级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相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要求制定并报送年度公益金使用计划的;

(二)不按照批复公益金使用计划造成当年公益金安排项目无法执行、延迟执行的;

(三)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

(四)使用公益金进行对外投资或开展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五)公益金受益单位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未按照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收支、使用情况的;

(七)用公益金发放奖金和补助等个人支出的;

(八)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的;

(九)其他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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