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置原怀化莱孚铝厂遗留污染问题的函

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近日我局获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下达《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浩正制冷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湘12执恢76号之四),经裁定:将被执行人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莱孚铝业有限公司)位于怀化市芷江路(原盈口乡新家庄)429号铝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怀国用出(98)10号;面积394.5亩】及地上附属建筑物以44820433.11元抵偿给贵公司。现将原怀化莱孚铝厂遗留污染问题函知贵公司,请务必高度重视,采取规范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一、废渣问题。原莱孚铝厂在1996年——2003年进行电解铝生产过程中,有大量废渣产生。原莱孚铝厂倒闭后,厂内仍遗留有大量工业废渣,多为粉末状,集中在两个电解生产车间封闭贮存(每个车间均长207米,宽20米),遗留废渣量大约3000立方米左右。该类废渣含氟化物等污染物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规定:电解铝生产过程电解槽阴极内衬维修、更换产生的废渣(大修渣);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金化、铸造过程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以及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电解铝生产过程产生的炭渣均属于危险废物。由于原莱孚铝厂邻近舞水河,下游1770余米处就是市二水厂的取水口。遗留废渣虽处于封存状态,但仍有一定了环境风险隐患,因此建议贵公司尽快妥善处置,消除隐患。

二、污染场地问题。原莱孚铝厂在生产期间,有大量废水、废渣产生和排放,对区域土壤有一定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议贵公司委托资质单位对原莱孚铝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区域开发问题。原莱孚铝厂所在区域属于怀化市鹤城区舞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原怀化莱孚铝厂破产被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接手抵押后,公司部分留守职工为了生存,将原公司厂区内地块陆续出租给18家无废水产生的企业进行生产作业。2017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要求,鹤城区委、区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原莱孚铝厂厂区内涉及的18家企业全部予以了关闭拆除。 因此,请贵公司严格该区域的土地使用,勿将土地或厂房租赁给他人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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