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8月1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平台转交的检验报告:2025年7月7日,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鲜淮山进行监督抽检。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鲜淮山,经抽样检验,样品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6月份和7月份经营的鲜淮山,都是从该佳惠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户“鹤城区伍凤英蔬菜批发部”采购。其中6月份采购了3次、7月份采购6次,每次采购数量1捆,重量约10公斤。办案人员核查了当事人进销存管理软件记录和购货票据,购货日期及数量相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据及进货台账,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鲜淮山,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购进的,数量9.5公斤,金额60元。截止案件调查终结,该批次鲜淮山,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销售价格9.56元/kg,销售收入90.82元。

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进销存台账、6月份及7月份采购票据、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报告,根据报告:2025年6月26日,经营者伍凤英经营的铁棍山药,农药残留快检结果“阴性”,检测结果“合格”。经查,检验单中的“铁棍山药”与销售单据中的“铁山药”、涉案抽检不合格的“鲜淮山”属同一产品的不同称谓。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对7月3日-7日销售的鲜淮山进行召回,在此期间购买的顾客可以凭小票到店退款。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召回产品及退款申请。

二、核查处置

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鲜淮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82元;

罚没款合计90.82元。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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