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湘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7月16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平台转交的检验报告:2025年6月19日,我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掌中宝串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样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

经查明: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上述批次的掌中宝串,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生产的,生产数量10箱零5包,规格10串*10包/箱。当事人于生产当日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内部质检,检验了色泽、滋味、气味、形状、大肠菌群项目,检测结果均合格。

根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和销售单据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佳惠惠源供应链”客户,数量10箱,销售单价480元/箱,销售金额4800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19日销售给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4包用于抽检,销售价格48元/包,销售收入192元。

当事人陈述,该批次的产品是按需生产,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了10箱,冗余5包,并于生产之后的第四天将10箱产品销售,剩余5包存放在成品库中。因工作人员疏忽未能及时清理库存,导致这5包产品在成品库中存放了大半年,最终被抽检公司购买了其中的4包用于抽检。当事人在案发后发布了召回通知,了解到上述批次产品油脂变质不能再食用,已将剩余的1包丢弃。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召回产品。

二、核查处置

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掌中宝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192元。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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