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锦源山泉水厂)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平台转交的校验报告:2025年5月19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正清水”牌桶装水进行监督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

经查明:该批次的桶装水,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生产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台账,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份生产了“正清水”牌桶装水3853桶,规格17L/桶,保质期:密封状态下30天。因当事人未对每日的生产量做单独记录,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记载的“样品基数:180桶”信息,执法人员认定5月19日批次“正清水”牌桶装水的生产数量为180桶。

该批次的桶装水,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销售价格1.5元/桶,销售数量180桶,销售收入270元。

当事生产的产品出厂前都经过了内部质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单:样品名称:正清天然饮用水,样品送达日期:2025.5.19,批号:0519,规格:17L/桶,样品基数:180桶,检验依据:GB19298-2014、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5号令。检验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状态、滋味、气味、净含量、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以上检验结论均是“符合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发布了召回公告,并立即停止生产,查找原因并积极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因产品保质期为30天,召回发布时已过产品保质期限,当事人未接到客户的召回反馈。当事人分析,上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臭氧机进气软管老化,管道前端有漏气现象,造成进气量减少,降低了臭氧机臭氧含量,导致杀菌消毒效果不够理想。当事人已经对臭氧机进气软管进行了更换,并对整改后试生产的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20250526):当事人委托怀化产投玖华检测有限公司对6月27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滋味气味、状态、高锰酸盐指数、游离余氯、铜绿假单胞菌、总大肠菌群,检测结论:所检项目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标准的规定。

二、核查处置

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270元。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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