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瑞鑫鸿百货便利店)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4月25日,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督抽检计划,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辣妹子红(辣椒)和淮山(山药)进行了抽样检验。委托检测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为FHN20250413386和FHN20250413381),FHN20250413386报告显示:该店所售的辣妹子红(辣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FHN20250413381报告显示:该店所售的淮山(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

经查明:鹤城区瑞鑫鸿百货便利店经营的辣妹子红(辣椒)是2025年4月24日流动菜贩子送过来的,没有向菜贩子索取相关证件和票据,涉案妹子红(辣椒)共购进了18公斤,购进价为12.0666元/公斤,销售价为9.98元/公斤,货值179.64元,已经全部售完。其经营的淮山(山药)是2025年4月24日在佳惠蔬菜批发市场H6号采购的,其进货都是转账付款,当事人提供涉案淮山(山药)的进货票据,涉案淮山(山药)共购进了10公斤,购进价为5.2元/公斤,销售价为23.6元/公斤,货值118元,已经全部售完。其经营的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涉案产品的入库及销售数量价格数据等证据材料,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

二、核查处置

1、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7.64元;2.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297.64元)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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