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怀家百货超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4月22日,我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了抽样检验,根据该公司2025年5月22日出具的编号为NO:XBJ25431202570832427ZX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

经查明: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检验报告》NO:XBJ25431202570832427ZX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有进行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表示对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称被抽检批次的“山药”是从佳惠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一个门店采购,因为没有索要票据,只有付款记录,所以具体是哪个门店已经记不清了,该“山药”同批次共采购了20斤 ,并以5.9元/斤进行的销售,货值金额118元,已经销售完,违法所得118元。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上述批次的产品,除2025年4月22日被我局委派的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11.8元/kg的价格抽检走了1.4kg山药,该检测公司支付给当事人16.52元外,其他均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

二、核查处置

当事人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的“山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18元;

2. 罚款5000元。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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