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顺风)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鹤城区佳顺风食品厂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味之美”、“佳顺米果”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将部分样品送至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味之美”、“佳顺米果”样品中,“三氯蔗糖”项目均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对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的膨化食品“味之美”143 箱、“佳顺米果”127箱,该批次的“味之美”和“佳顺米果”产品,是当事人于被2023年10月12 日生产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未发现有生产及销售台账等相关记录的资料。经询问,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没有制作专门的生产及销售台账。当事人通过批发方式对外销售,“味之美”产品销售价格 0.4 元/包,“佳顺米果”产品销售价格0.2元/包。该批次产品还未开始销售,即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货值金额8690.4元。

二、核查处置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规定,综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膨化食品,本局决定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膨化食品“味之美”143 箱(规格:9包*8 袋*30g/袋)、“佳顺米果”127 箱(规格:18包*10袋*20g/袋);

2.罚款合计 35000 元。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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