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区鹤城卫生健康局关于2024年1-3月份全区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数据情况的通报

       

                            

怀化鹤城卫生健康

关于20241-3月份全防止因病返贫

动态监测帮扶工作数据情况的通报

相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现将全国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测系统”)中2024年1-3月份我重点监测对象和全口径监测对象(包括纳入系统管理的一般脱贫户和重点监测对象)主要监测信息情况通报如下:

一、动态监测对象总体情况

依据乡村振兴局同步数据,截至202441日,动态监测系统显示我全口径监测对象总计69户、161人。其中重点监测对象69户、161人(脱贫不稳定户17户、50人;边缘易致贫户22户、54人;突发严重困难户30户、57人)。各街道、乡镇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对象汇总情况详见附件1。全重点监测对象中返贫风险为因病的人员占比54.66%。各街道、乡镇重点监测对象中返贫风险占比情况统计详见附件2。

二、重点监测对象主要监测数据指标情况

(一)入户核实率:重点监测对象入户核实率为100%,其中脱贫不稳定户核实率为100%,边缘易致贫户核实率为100%,突发严重困难户核实率为100%。各街道、乡镇重点监测对象入户核实率统计详见附件3。

(二)患者救治率:全区重点监测对象累计核实需救治患者110人、分类救治率100%,其中脱贫不稳定户核实需救治患者41人,分类救治率100%;边缘易致贫户核实需救治患者23人,分类救治率100%;突发严重困难户46人,分类救治率100%。各街道、乡镇重点监测对象患病救治率情况统计详见附件4。

(三)33种大病专项救治情况重点监测对象累计核准罹患33种大病患者264例,已入院或签约管理患者264例。其中脱贫不稳定户累计核准患者4例,已入院或签约管理患者4例;边缘易致贫户累计核准患者0例,已入院或签约管理患者0例;突发严重困难户累计核准患者3例,已入院或签约管理患者3例。各街道、乡镇33种大病救治情况统计详见附件5。

(四)家庭医生签约率重点监测对象应进行家庭医生签约161人,已签约161人,已签约中慢病分类患者33人,未反馈签约信息0人,反馈未签约原因0人。已签约人口中,签约协议时效已过期0人,应签尽签完成率100%。各街道、乡镇重点监测对象家庭医生签约应签尽签落实情况统计详见附件6

(五)四类重点慢病签约随访情况重点监测对象中已签约高血压患者21人、糖尿病患者6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4人、肺结核患者0人。第一季度已随访高血压患者14人、糖尿病患者6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3人、肺结核患者0人。各街道、乡镇重点监测对象四类重点慢病签约随访情况统计详见附件7。

三、全口径监测对象主要监测数据指标情况

(一)家庭医生签约率全口径监测对象应进行家庭医生签约14808人,已签约14808人(其中签约慢病患者分类患者1799人),未反馈签约信息0人,反馈未签约原因0人。已签约人口中签约协议时效已过期0人,应签尽签完成率100%。各街道、乡镇全口径监测对象家庭医生签约应签尽签情况统计详见附件8。

(二)四类重点慢病签约随访情况全口径监测对象中已签约高血压患者598人、糖尿病患者347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73人、肺结核患者10人。第一季度已随访高血压患者290人、糖尿病患者143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70人、肺结核患者10人。各街道、乡镇全口径监测对象四类重点慢病签约随访情况统计详见附件9。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系统录入修正。卫生健康委对各州防止因病返贫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定期排名通报,并将关键数据纳入年底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内容。各街道、乡镇要始终坚持系统专人管理,对于专干有调整的街道、乡镇,要做好对系统录入操作和数据调度的交接培训,完善工作持续调度、效果持续评估工作机制,强化数据监管。

(二)对标对表,做好整改落实。各街道、乡镇要抓紧时间加强问题整改,建立专人负责,对存在问题做好清单式管理,定期梳理整改,确保工作成效。

(三)动态管理,提升数据质量。国家动态监测系统将会不定期导入国家乡村振兴系统数据,各街道、乡镇要切实加强系统管理,保持工作的有效调度和效果持续评估,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

附件: 1.全区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对象汇总情况统计

2.重点监测对象因病返贫风险占比情况统计

3.重点监测对象入户核实率统计

4.重点监测对象患病救治率统计

5.重点监测对象33种专项大病救治情况统计(累计核准)

6.重点监测对象家庭医生签约应签尽签落实情况统计

7.重点监测对象四类重点慢病签约随访情况统计

8.全口径监测对象家庭医生签约应签尽签落实情况统计

9.全口径监测对象四类重点慢病签约随访情况统计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日

(一审:杨斌;二审:余绍贵;三审: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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