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1 |
权限内教师资格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区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2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区教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3 |
权限内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民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教育局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审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教育局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5 |
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区教育局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6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骗取、滥用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区教育局 |
民办高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骗取、滥用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处罚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7 |
使用假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区教育局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8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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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区教育局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10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区教育局 |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报备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决定等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11 |
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
区教育局 |
教师、教育工作者突出贡献的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