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精神和要求,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兼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要求,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评价。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中等职业学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三)坚持按岗评聘,放管结合。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积极培育学校自主评审能力,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以及直接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的教研机构或者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初级职称。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以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职称。其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五条 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中,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凡能够通过学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主动核查证明的事项,不得再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明。建立告知承诺制,对申报人承诺事项进行公示监督和事后审查。

各有关部门、学校(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创新。

(一)改革创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分级管理和实施工作机制。高级(含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由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中级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初级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进一步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探索副高级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中级职称由规模较大及具有较高办学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要求,市州申请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规模较大及具有较高办学水平中等职业学校申请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隶属关系,报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放后无法按要求履职或后续存在开评困难的,由教育部门提供兜底评价服务。

(二)改革创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机制。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议,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用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量化评价指标主要以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为主;专家评委主要考察申报人教育教学水平、教研教改能力,并作出定性结论。充分尊重专家评委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发挥专家评委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专家评委对申报人教育教学水平、教研教改能力进行科学评判,发挥职称评审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政治思想和师德师风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关爱学生,有教无类,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言行雅正,举止文明;教学态度端正,有良好的教风,注重学生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要求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高级讲师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长期(15年以上)在县以下(含县)事业单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5)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6)获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4年以上。

3.讲师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4)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5)获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实习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3)获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4年以上。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具有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获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等规定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能力、专业实践与指导能力、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基本要求。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

第十条 身心条件要求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评委会评议,可在量化评审环节作为现实表现或工作业绩,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

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专技人才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经历要求

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顶岗实践、挂职锻炼时间原则上每5年不少于6个月,或每2年不少于2个月,新入职专业教师不具备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前3年须赴企业集中实践锻炼半年以上;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具有每2年在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2个星期以上的工作经历。

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不作要求。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条件

申报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人员,其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与实践经历、专业或课程建设能力、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等方面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

1)专业或课程建设能力。

文化课教师:作为学校课程带头人,能准确把握任教课程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或参加过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标准要求,制订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熟练掌握任教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划;主持或主要参与本课程教学改革,并取得良好成效。

专业课教师:系统掌握本专业知识体系,对本专业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和技能体系有很强地把握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或参加过教育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素质提升培训与考核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了解本专业市场需求、行业企业标准及技术发展动态,能按照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准确把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方向。对本专业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和技能体系有很强地把握能力。在市级以上做过专题讲座,并产生较好影响。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省级名师空间课堂、省示范性特色专业、国家示范校重点专业和卓越学校专业群建设等项目;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并取得良好成效。

2)教育教学与实践经历。任现职以来,承担本专业或本课程的系统教学工作,其中,专业课教师承担过本专业2门(至少1门为主干课程)以上课程的系统教学工作,文化课教师承担过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的系统教学工作。年均授课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24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专业课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双师型”素质。

4)教学教学质量。近五年以来,任教课程或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以上标准,其中至少有2个学期等级为“优秀”,学校和学生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

5)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能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组织教学,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以及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培养;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按照“教、学、做”合一的总体原则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异。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职业教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职教专家和名校长。

6)业务指导能力。主持教育教学创新团队或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在指导及培养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在学校上 1 次本专业或本课程公开课或示范课,或进行 1 次专题讲座、或为省级专业(学科)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或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精品课程、或开发课程资源(包括课程方案、教案、课件、视频、教学软件等)有1项以上被校级以上教学资源网采用。

7)任教以来具有累计6年以上从事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等相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或带领学生下企业顶岗实习累计时间达到6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参与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作为班主任或辅导员,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2.高级讲师

1)专业或课程建设能力。

文化课教师:准确把握任教课程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或参加过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教学大纲,系统掌握任教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参与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划;参与本课程教学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

专业课教师:系统掌握本专业知识体系,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或参加过教育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素质提升培训与考核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市场调研分析与把握能力,了解本专业市场需求、行业企业标准及技术发展动态,能按照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把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方向;对本专业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和技能体系有较强的把握能力。参与制定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参与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2)教育教学与实践经历。任现职以来,承担本专业或本课程的系统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为学生系统讲授1—2门课程,年均授课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24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专业课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双师型”素质。

4)教育教学质量。近五年以来,任教课程或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以上标准,其中至少有1个学期等级为“优秀”,学校和学生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

5)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在教学中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技能)、态度的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培养;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按照“教、学、做”合一的总体原则选择教学方法,能利用创新手段组织教学,教学效果优良。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实践中取得了较突出的成绩。

6)业务指导能力。参与教育教学创新团队或名师工作室建设,在指导及培养讲师、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育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任现职以来,在学校上 1 次本专业或本课程公开课或示范课,或进行 1 次专题讲座、或为省级专业(学科)教学团队成员、或参与省级精品课程、或开发课程资源(包括课程方案、教案、课件、视频、教学软件等)有1项以上被校级以上教学资源网采用。

7)任教以来具有累计3年以上从事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等相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或带领学生下企业顶岗实习累计时间达到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只需累计1年以上此类工作经历)。任现职以来参与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作为班主任或辅导员,班级管理经验丰富,较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讲师

1)专业或课程建设能力。

文化课教师:较好地把握任教课程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或参加过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能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教学大纲,较熟练掌握任教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专业课教师: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知识体系,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或参加过教育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素质提升培训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合格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参与制定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参与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2)教育教学与实践经历。任现职以来,承担1门课程的系统教学,能胜任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授课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24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育教学质量。近五年以来,任教课程或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学校和学生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

4)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教学经验比较丰富,胜任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在教学中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技能)、态度的培养,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5)业务指导能力。在指导及培养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育能力方面发挥了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参与校内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任现职以来在学校上1次本专业或本课程公开课。

6)任教以来具有累计1年以上从事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等相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或带领学生下企业顶岗实习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无需此类工作经历)。具有比较丰富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二)实习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或课程建设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胜任本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工作,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或参加过教育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素质提升培训与考核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能按照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准确把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方向;具备配合专业建设,开发研制新的实习实训设备、实习实训课程、应用软件的能力。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省级名师空间课堂、省示范性特色专业、国家示范校重点专业和卓越学校专业群建设等项目;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并取得良好成效。

2)教育教学与实践经历。任现职以来,承担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实验、生产实习、技能强化训练等实践课程的系统教学;从事实习实训技术操作或技术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具有独立对精密仪器或大中型设备熟练进行调试、操作、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的工作经历。在教学设备研发,或在实习实训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引进、使用,或在创造、改进测试方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均授课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24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与任职专业相符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1+X职业技能证书。

4)教学教学质量。近五年以来,任教实践课程或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以上标准,其中至少有2个学期等级为“优秀”,学校和学生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

5)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实训教学经验丰富,实训教学业绩卓著,实训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实训教学经验或模式。能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组织教学,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以及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培养;根据专业和应用技术能力培养的特点,按照“教、学、做”合一的总体原则创造性地改革实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异。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职业教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能工巧匠、技能大师。

6)业务指导能力。主持技术技能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在指导及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在学校上 1 次本专业或本课程公开课或示范课,或进行 1 次专题讲座、或为省级专业(学科)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或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精品课程、或开发课程资源(包括课程方案、教案、课件、视频、教学软件等)有1项以上被校级以上教学资源网采用。

7)任教以来具有累计6年以上从事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等相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或带领学生下企业顶岗实习累计时间达到6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参与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作为班主任或辅导员,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或课程建设能力。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胜任本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工作,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或参加过教育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素质提升培训与考核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市场调研分析与把握能力,了解本专业市场需求、行业企业标准及技术发展动态,能按照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把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方向;具备配合专业建设,协助开发研制新的实习实训设备、实习实训课程、应用软件的能力。参与制定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参与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2)教育教学与实践经历。任现职以来,承担本专业或本课程1门以上课程实验、生产实习、技能强化训练等实践课程的系统教学;年均授课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24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与任职专业相符的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1+X职业技能证书。

4)教育教学质量。近五年以来,任教课程或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以上标准,其中至少有1个学期等级为“优秀”,学校和学生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

5)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实训教学经验丰富,实训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实训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实训教学经验。在教学中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技能)、态度的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培养;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按照“教、学、做”合一的总体原则选择教学方法,能利用创新手段组织教学,教学效果优良。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6)业务指导能力。参与技术技能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在指导及培养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上 1 次本专业或本课程公开课或示范课,或进行 1 次专题讲座、或为省级专业(学科)教学团队成员、或参与省级精品课程、或开发课程资源(包括课程方案、教案、课件、视频、教学软件等)有1项以上被校级以上教学资源网采用。

7)任教以来具有累计3年以上从事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等相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或带领学生下企业顶岗实习累计时间达到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只需累计1年以上此类工作经历。任现职以来参与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作为班主任或辅导员,班级管理经验丰富,较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或课程建设能力。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能完成本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或参加过教育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素质提升培训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合格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参与制定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参与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2)教育教学与实践经历。任现职以来,承担1门课程的系统教学,能胜任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授课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24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与任职专业相符的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1+X职业技能证书。

4)教育教学质量。近五年以来,任教课程或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学校和学生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

5)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学中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技能)、态度的培养,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6)业务指导能力。在指导及培养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教育教育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参与校内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任现职以来在学校上1次本专业或本课程公开课。

7)任教以来具有累计1年以上从事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等相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或带领学生下企业顶岗实习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无需此类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科研条件

申报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正高级讲师(含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1—10项条件中任意2项,或具备第11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高质量教研教改论文。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有2篇以上论文在国家一级学会公开交流(或获二等奖以上奖励),且具备下述条件中的任一条:

1)出版与本专业或学科相关的专著1本;

2)担任过1本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主编或主审,或副主编(个人完成2万字以上);

3)担任过1本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主编或主审,或副主编(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

5)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教师培训等方案的制定。

6)撰写的典型案例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或推广。

3.主持或主要参与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项目,或作为子课题主持人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教育部教育教学重点课题的研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价值。

4.主持学校工作期间的办学经验、成果在省级以上媒体报道,或在全国、全省职成教育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5.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专业(学科)带头人,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承担或指导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等),或进行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教书育人能力展示。

6.作为核心骨干,积极参加省级以上示范(卓越)校建设、重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教材与资源库建设、现代实训室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1+X职业技能证书试点、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建设。

7.主持或主要参与并完成1项由市级以上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技术应用研究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或行业、企业立项的应用研究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项目经费在2万元以上,且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转化与服务方面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区域或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和推广效应;或者注册1项专利并被应用投入生产,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8.作为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研人)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研人)获得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研人)获得国家有关部委、行业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9.参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命题;或参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并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或获省级以上“最美班主任”称号。

10.农村学校教师作为主持或主要研究人员,进行教学教研教改取得显著成果,获得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在本县域一半以上的职业学校进行推广并取得良好成效。

1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发明奖;或作为主持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发明奖等。

(二)高级讲师(含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1—10项条件中任意2项,或具备第11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教研教改论文至少1篇。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有1篇以上论文在省级一级学会公开交流(或获二等奖以上奖励),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与本专业或学科相关的著作1本;

2)参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

3)参与1本省级以上中等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工作;

4)参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教师培训与考核标准等标准制定;

5)撰写的典型案例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或推广。

3.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以上规划课题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项目,或作为子课题主持人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课题的研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价值。

4.主持学校工作期间的办学经验、成果在市级以上媒体报道,或在市级以上职成教育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5.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的引领作用,是县市区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专业(学科)带头人,在市级以上活动中承担或指导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等),或进行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教书育人能力展示。

6.作为核心骨干,积极参加市级以上示范(卓越)校建设、重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教材与资源库建设、现代实训室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1+X职业技能证书试点、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建设。

7.主要参与并完成1项由政府、行业、企业立项的技术应用研究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转化与服务方面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区域或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和推广效应;或注册1项专利并被应用投入生产,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主持的研究成果获得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和行业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主持的研究成果获得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8.主持或主要参与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获得市级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9.参与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命题;或参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并获得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市级竞赛二等奖或省级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或获市级以上“最美班主任”称号。

10.农村学校教师作为主持或主要研究人员,进行教学教研教改取得明显成果,获得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在本县市区一半以上的职业学校进行推广并取得一定成效。                        

11.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等,或者注册的专利中有 2 项以上应用于生产,为区域或行业企业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

(三)讲师(含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1-10项中的任意2项,或具备第11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

2.有1篇以上论文在省级一级学会公开交流或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3.有2篇以上论文在校内公开交流。

4.参与正式出版过本专业相关著作或教材(个人完成2万字以上)。

5.主持过校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或与企业联合开发产品,或主持应用技术推广,取得较好效果。

6.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作用,在校内承担或指导有效果的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等),或进行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教书育人能力展示。

7.参与市级以上示范(卓越)校建设、重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教材与资源库建设、现代实训室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1+X职业技能证书试点、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建设。

8.主持或主要参与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获得市级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9.参与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命题;或参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并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0.农村学校教师作为参与人员,进行教学教研教改取得一定成果,获得所在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在本县市区一半以上的职业学校进行推广并取得成效。

11.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县市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等,或者注册的专利中有1项以上应用于生产,为区域或行业企业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可在年度评审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减分项。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书》。特殊教育学校还需符合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即认可行业委托学校组织的有关特殊教育的继续教育校本培训)。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任职资历破格者须任现职3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1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具备正常申报所需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条件,且教学考核须达到“优秀”等级。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业绩条件详见《破格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中级职称业绩条件》(见附件)。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十八条 个人申报

(一)公示岗位。学校(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异动情况及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可使用的高级、中级职称岗位职数,并向全体教职工进行公示(民办学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二)对岗(专业)申报。学校(单位)按照“对岗申报”的原则,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从符合本岗位(专业)条件的人员中组织差额申报。个人可根据所在岗位向学校(单位)申报参加当年度职称评审。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

第十九条 考核推荐

(一)审核申报材料。学校(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握审核质量。凡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学校(单位)要逐一对照申报人的原件审核,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的印鉴和学校公章,并签署审核人姓名;个人填写的教学工作量、班主任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等业绩情况,由学校与本校业务管理文件记录进行核对,核对人员须签名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的公章;凡政府表彰奖项,除了审核证书原件外,还要与当年政府部门发布的表彰文件对照审核。参评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虚假材料、虚假证书、虚假表彰和虚假教学工作量等进入评审材料。

(二)教学测评。学校(单位)组织对申报人进行教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测评,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任现职以来:1.系统承担课程讲授情况;2.教学工作量;3.教学效果;4.教学改革成果;5.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技能培训、应用技术强化训练、毕业论文(设计)情况;6.教书育人成效等。学校设置基本线,达不到基本线的人员不得申报,教学测评合格情况登记到《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表》。

(三)综合测评。学校(单位)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70%。对教学测评合格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择优推荐当年度高级、中级参评对象,并按要求在学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材料审查

学校(单位)对参评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对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参评条件和材料真伪负责。申报人属市州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属省直单位的,由省直行政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属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由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对申报参评材料是否完整、签名及盖章负责。

高级职称参评材料由学校(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交市州教育(体)局、省直单位或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形式审查合格后集中报送至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当年高级、中级职称参评材料进行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的评审。对材料复核合格者,在教育部门官网上公示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材料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依据本办法开展评审。

(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组织学习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文件和评审条件;宣布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选举学科评议组组长;部署职称评审工作进程,提出工作要求,强调评委专家职责。

(二)组织参评材料复审。根据本办法对参评人员材料进行复审,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评审。合格者进入学科评议组评议。

(三)学科评议组评议。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议,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用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

1.学科评议组组长主持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组织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文件。组长根据本组参评人员的数量和基本情况指定主审专家,每份参评材料需经两名以上主审专家审阅。

2.试评。随机选取2—3份参评材料组内试评,根据参评材料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框架下形成符合客观实际的组内操作细则,以确保组内评议的公正、客观性。

3.学科评议组审阅材料。学科评议组成员对本学科参评人员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并做好记录。对参评人员的思想品德、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且对各个环节进行量化评议,公正合理地予以相应的评价。

4.观看教学案例(限正高级职称参评人员)。学科专家独立观看本组参评人员的教学案例文件,形成个人评议意见。学科专家组对参评人员教学案例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5.组织参评人员答辩(一般为高级职称参评人员)。参评人员就工作业绩、贡献、改革创新成果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述职,并针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学科评议组对参评人员答辩情况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结论。

6.代表作审读。学科评议组专家认真审读参评人员提供的代表作,对代表作的审读结果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结论。

7.学科组评议。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召开学科评议组全体成员会议,对参评人员情况逐一进行评议。由主审专家详细介绍参评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状况、成果业绩情况,并及时查阅重点材料,全组专家充分评议,形成基本一致的评议意见,综合教学案例、现场答辩、代表作审读等评议情况,共同形成每名参评人员的综合评议结果,并依据量化评价成绩排序。

8.学科组投票。学科评议组专家根据定性和定量评价成绩,采用实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评审拟通过人选。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人数2/3(含2/3)以上者,方为学科评议组评议通过,评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投票表决情况记入参评人员的《评审表》,并签署评议意见。对未通过人员,学科评议组逐一填写《未通过人员情况分析表》。

(四)评审委员会审议。

1.听取各学科评议组组长关于本组评议工作情况和参评人员评议结果的汇报,审议各学科评议组的评议结果。

2.审阅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重点审阅下列几类对象的评审材料:破格晋升的;正常晋升对象在学科评议组投票表决时,获得1/2以上,但不足2/3赞成票,学科组集体研究决定,认为有必要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的;有一名评委委员提议,且有两名以上委员附议,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的。

3.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每名参评人员的评审结果。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2/3(含2/3)以上的,为评审拟通过人员,须对票数并列对象再投票,得票多者通过)。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全体会议上宣布。对未获通过的参评人员,不得进行复评。

4.在参评人员的《评审表》上填写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公示、备案和发文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将评审结果在教育部门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省职改办备案后,由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改部门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的发文确认、评审表格和证书盖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公众查询平台、统一印制的证书和证书系统编码等;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的发文确认、评审表格、证书盖印和证书系统编码等。

第六章 管理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单位)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职务能升能降。

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职称收回证书。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在全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评委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和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按相关规定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瞒报有关事实的;

(三)因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阶段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须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单位)因考核推荐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上访较多、争议较大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出现重大舞弊或失职事件的学校(单位),要责成有关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深刻检讨,并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技人才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八条 其他说明

(一)学历

1.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学历,或人社部门承认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2.国(境)外留学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双师型”素质的条件

具备“双师型”素质教师是指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担任过本专业的实习、实训课程的专任教师:有2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持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职业资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和顶岗生产实习活动;或曾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三)教学工作量

指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系统地讲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纳入教学计划、有教学大纲、有考试考核的课程工作量。含课堂理论讲授、课程设计指导、应用技术实习实训指导、企业顶岗实习指导、毕业生就业或创业指导等。

学校党政正职领导的教学工作量,除为所在学校学生系统讲授国家规定开设科目的课程以外,主持学校教研教改项目,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心理健康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开展学生德育教育、安全教育,开设选修课程、校本课程,为本校师生作专题学术报告、上党课等也可记入教学工作量。

(四)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对象

指在学校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五)论文要求

1.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ISSN)国内(CN)统一标准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的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发表论文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相关规定。

2.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国家一级学会及国家级校外教育机构组织的论文竞赛等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或在市州行政部门、省级一级学会及省级校外教育机构组织的论文竞赛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论文。

3.下述文章和资料不能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加分项。

①发表在增刊上(包括有条码)的论文;

②发表在论文集上(含有书号)的论文;

③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④新闻报道、译文、文献综述、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病历、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等;

⑤工作研讨资料、工作动态、文件汇编等资料性质的材料,以及只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

⑥各级学会所属的二级学会及内设部门组织的论文竞赛等活动中的获奖论文,各级校外教育机构内设部门组织的论文竞赛等活动中的获奖论文。

(六)有关说明

1.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规定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音体美等学科教师按规定可用带代表队的工作经历作为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2.示范性特色专业、特色专业、精品专业、精品课程、专业群建设、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名师名校长(书记)、教学能手和骨干教师等相应称号均以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立项或验收结果文件为准。

3.规划课题主要包括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社科基金课题、软科学课题、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课题、国家或省一级学会课题等。

4.科研、教研项目以课题下达通知书(或科研、教研项目任务书)为准。

5.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的申报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有关规定执行。

6.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破格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中级职称业绩条件

成 果 及 业 绩

专 著、论 文

正高级讲师(含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教学、科研成果卓著,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三等以上科技、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明、优秀教学成果奖。

2、直接主持过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教研教改课题。

3、经国家级鉴定的新产品研制,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攻关等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国家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4、在国家级重大(点)工程、技术装备、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和科研课题中,承担过主要的实习实训工作任务且成绩显著。

5、本人在全国性教学比赛或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直接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

6、教书育人成绩卓著,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相应荣誉称号。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独立承担过国家级组织的统编教材10万字以上部分章节的编写工作),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或在国家专业学会年会、重点课题研讨会上交流过(评上等级)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如系合作,应为第一作者)以上。

必备条件

1、系统担任过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主干课)全过程的教学。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考核优秀。

3、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6年以上。

4、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业绩卓著,为学校师生所公认。                        

高级讲师(含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教学、科研成果显著,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明、优秀教学成果奖。

2、直接主持过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教研教改课题。

3、经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研制,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攻关等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4、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点)工程、技术装备、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和科研课题中,承担过主要的实习实训工作任务且成绩显著。

5、本人在省级以上教学比赛或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直接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

6、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被评为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相应荣誉称号。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独立承担过省、部级组织的统编教材5万字以上部分章节的编写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年会、重点课题研讨会上交流过(评上等级)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如系合作,应为第一作者)以上。

必备条件

1、系统担任过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主干课)全过程的教学。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考核优秀。

3、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4、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业绩显著,为学校师生所公认。

讲师(含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教学、科研成果显著,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明、优秀教学成果奖。

2、直接主持过市(厅)级重点科研课题,教研教改课题。

3、经市(厅)级鉴定的新产品研制,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攻关等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4、在市(厅)级以上重大(点)工程、技术装备、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和科研课题中,承担过主要的实习实训工作任务且成绩显著。

5、本人在市级以上教学比赛或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直接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

6、教书育人成绩明显,被评为市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相应荣誉称号。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独立承担过中等专业学校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工作,并被本地区或行业3所以上学校连续使用过2届以上,反映良好),并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市级刊物公开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年会、重点课题研讨会上交流过(评上等级)3篇以上论文,其中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必备条件

1、 系统担任过一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全面经历和熟悉教学各个环节;

2、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考核优良。

3、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4、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业绩突出,为学校师生所公认。

注:破格申报,既要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还要具备本表“成果及业绩”、“专著、论文”两栏中各任意1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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