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智慧政务服务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鹤卫发﹝2016﹞69号
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开展智慧政务服务规范卫生计生
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
根据《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城区智慧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6﹞11号)文书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管理我区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促进行政管理创新,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智慧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加快智慧政务服务建设,坚持“三集中三到位”原则,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股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股室向政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审批事项进驻到位、审批职能授权到位、网上审批监察到位;坚持受理与审批职责分离原则,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的单位与负责行政审批的单位分离;坚持审批与现场勘查管理分离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对需要现场勘查的事项由审批股室负责审批,指定其他相关股室负责申办事项的现场勘查、收费计价和日常管理工作。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实现一站式服务。健全一个窗口办受理、一个股室办审批、一枚印章管审批的“三个一”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克服多头审批,多口许可现象,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和增强经济的内生动力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审批制度改革,解决行政审批服务“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努力实现审批环节简、办事效率高、行政成本低、人民群众满意的“三个一”行政审批运行模式,促进我区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审批运行机制
(一)全面实行审批项目政务中心受理。明确所有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区智慧政务中心,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凡区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由行政审批股受理、核准、审批、审签和发证,做到“管好两头,协调中间”,其他相关业务股室应按职责做好审查审核及专家评审工作,但不得自行受理并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审批和发证。所有审批事项应进必进,审批过程进入电子政务平台暨电子监察系统监管。
(二)严格推行受理单和限时办结制。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相关业务股室要认真履行审查审核职责,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股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三)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我局办理的各项行政审批许可业务,一律使用“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与单位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保管使用,确保审批项目在政务中心内实现全程审批,需要其他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的,全部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网上办理,并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
(四)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建设,规范服务。区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面向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直接代表区卫生计生局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要进一步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规范服务,严格监管,为推动全区卫生计生系统作风提升、带动社会风气转变做出表率。要规范窗口服务,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禁脱岗、空岗、串岗。窗口工作人员要着装规范、戴证上岗,接待办事群众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廉洁自律、规范服务,维护政务中心形象,提高服务水平。
三、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一)严格按照目录审批。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区审改办审定,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今后,局股室(站)不得在项目目录管理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充分授权行政审批股审批权力。实行审批事项标准化管理,细化审批标准和规则,规范审批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裁量权。按照依法设定、统一规范的要求,做到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要有规可循。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充分授权行政审批股部分审批事项权力,将不需要现场勘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授权行政审批股直接办结。行政审批股在办理此项事项时要严格把关、仔细核对相关资料并力争做到即受理即办结,让办事人立等可取,以缩短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明确相关科室职责。要对卫生计生审批项目逐条厘清职责,明确划定相关股室职责界限。对行政审批股转交的行政审批申请,相关股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审核、现场查看或组织专家评审及其他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消极对待。对涉及多个科室管理的职责,依据相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分清主办、协办关系,落实监管责任,做到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失责必究。
(四)公开审批事项信息,实行阳光运行。审批业务系统要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确保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在区政务服务统一网站(http://hczw.hechengqu.gov.cn)进一步公开审批事项的受理机构、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是否收费等内容。要编制服务指南或审批流程,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公示,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要在政务服务网站提供各种申请表格的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监督问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受理,谁审查,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环节受理、审核、签批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实行行政审批管理问责制。严厉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现象,坚决制止和纠正变相审批。相关股室违反规定不予配合或者擅自实施行政审批的,要对股室负责人诫勉谈话,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与年终综合考评挂钩,凡违法违规审批或配合审查(审核)工作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考评时要扣减相关股室办相应分值,相关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五、切实加强审批工作组织领导
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相关股室要精心组织、反复研究、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举措,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我区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有效推进。
附件: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5日
附件: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其执业许可 |
子项名称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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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120200663906720100 |
子项编号 |
431202006639067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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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承诺件?□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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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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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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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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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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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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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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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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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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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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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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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无限制,■有限制,一级医疗机构有限制,限制数量根据《怀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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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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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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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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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医政医管股或中医管理站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申请资料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现场审查。 (3)、对现场评审(验收)合格、申请材料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审查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医政、中医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符合设置条件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局长决定。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示 (1)、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股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五、制作许可文件 (1)、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股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六、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股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批结果,如无异议,即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申办材料转送怀化市卫生局医政科备案。 (3)、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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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 2236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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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鹤城区智慧政务中心三楼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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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1、2、15路公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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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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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45-2338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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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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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务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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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是■否 |
黄江玲 |
行政审批股 |
股长 |
13874518650 |
||||||
初审 |
10个工作日 |
□是■否 |
李浩 李华 |
医政医管股 中医管理站 |
股长 站长 |
13789299666 13874501639 |
||||||
复审 |
10个工作日 |
□是■否 |
肖占远 尹先平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13787593001 13607459929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是■否 |
邓友佳 |
主管领导 |
局长 |
13974522935 |
||||||
办结告知 |
2个工作日 |
□是■否 |
黄江玲 |
行政审批股 |
股长 |
13874518650 |
||||||
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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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
01 |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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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文本 |
1 |
|||||||||
03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文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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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材料 |
文本 |
1 |
|||||||||
05 |
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立医疗机构另需法人任职文件) |
文本 |
1 |
|||||||||
06 |
医疗机构分类申请表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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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医疗机构名称核定情况(仅民营医院提供)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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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由2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2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 |
文本 |
1 |
|||||||||
09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文本 |
1 |
|||||||||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其执业(变更)登记 |
子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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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120200663906720100 |
子项编号 |
4312020066390672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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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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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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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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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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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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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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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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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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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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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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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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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无限制,■有限制 一级医疗机构有限制,限制数量根据《怀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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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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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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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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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日期。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医政医管股或中医管理站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执业(变更)登记条件的,进入现场查勘。 (二)、专家评审 1、岗位责任人:区卫计局医政医管管或中医药管理站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看机构现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对其从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看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资质要求。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专家评审 (1)、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2)、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3)、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4)、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5)、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对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及现场评审都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 4、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医政医管股、中医管理站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执业(变更)登记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执业(变更)登记条件的,提出审查同意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局长决定。对不符合执业(变更)登记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执业(变更)登记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股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即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执业登记许可的,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准予医疗机构变更许可的,变更医疗机构许可内容。 (3)、对于不予执业登记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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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 2236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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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鹤城区智慧政务中心三楼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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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1、2、15路公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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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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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45-2338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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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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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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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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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手机号码 |
||||||||
受 理 |
3个工作日 |
□是 ■否 |
黄江玲 |
行政审批股 |
股长 |
13874518650 |
||||||||
初 审(含专家评审) |
20个工作日 |
□是 ■否 |
李浩 李华 |
医政医管股 中医管理站 |
股长 站长 |
13789299666 13874501639 |
||||||||
复 审 |
10个工作日 |
□是 ■否 |
肖占远 尹先平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13787593001 13607459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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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
10个工作日 |
□是 ■否 |
邓友佳 |
主管领导 |
局长 |
13974522935 |
||||||||
办结告知 |
2个工作日 |
□是 ■否 |
黄江玲 |
行政审批股 |
股长 |
1387451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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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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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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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登记 |
01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表格或文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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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文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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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文本 |
1 |
|||||||||||
04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文本 |
1 |
|||||||||||
05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医务人员花名册及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文本 |
1 |
|||||||||||
06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核准登记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提供) |
表格 |
1 |
|||||||||||
07 |
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复印件(纯中医诊所或经医政医管股认定没有产生医疗废物的诊所除外) |
文本 |
1 |
|||||||||||
08 |
省卫生计生委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如一级医疗机构需消防安全验收意见 、环保评估报告等) |
文本 |
1 |
|||||||||||
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点 |
01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表格 |
1 |
||||||||||
0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文本 |
1 |
|||||||||||
03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文本 |
1 |
|||||||||||
04 |
省卫生计生委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如一级医疗机构需消防安全验收意见 、环保评估报告等) |
文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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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
01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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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文本 |
1 |
|||||||||||
03 |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
文本 |
1 |
|||||||||||
变更医疗 机构诊疗 科目 |
01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表格 |
1 |
||||||||||
0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文本 |
1 |
|||||||||||
03 |
拟设诊疗科目的科室设计平面图 |
文本 |
1 |
|||||||||||
04 |
拟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花名册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文本 |
1 |
|||||||||||
05 |
拟设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 |
表格 |
1 |
|||||||||||
06 |
拟设诊疗科目(室)的管理制度 |
文本 |
1 |
|||||||||||
变更法人或负责人 |
01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表格 |
1 |
||||||||||
0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文本 |
1 |
|||||||||||
03 |
拟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聘用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诊所、村卫生室还需提供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
文本 |
1 |
|||||||||||
有效期满换发执业许可证 |
01 |
医疗机构有效期满换证申请表 |
表格 |
1 |
||||||||||
02 |
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文本 |
1 |
|||||||||||
03 |
医疗机构正本,副本原件(副本上显示有效期内年度校验均合格) |
文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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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注销 |
01 |
医疗机构注销申请审核表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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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医疗机构正副本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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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医疗机构印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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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文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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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其执业许可 |
子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年检) |
|||||||||
事项编号 |
43120200663906720100 |
子项编号 |
43120200663906720103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承诺件?□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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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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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否 |
联合单位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其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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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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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为3年校验一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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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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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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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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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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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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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与现场评审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医管股、中医管理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查验医疗机构定期检查及日常监管的情况。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②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情况;③医德医风与行业行风建设情况;④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⑤执行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费用控制和医疗收费情况;⑥执行医疗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况;⑦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置情况;⑧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情况;⑨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情况;⑩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现场评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退回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现场评审 (一)岗位责任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现场评审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是否达到有关要求。①检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②检查核实诊疗项目注册、执业人员资格、开展医疗诊疗技术准入情况;③检查核实机构与人员依法执业情况;④检查核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及整改情况;⑤检查核实医疗质量与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2、对现场评审情况提出书面报告,报复审。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医管股、中医管理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现场评审提出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出意见,交分管领导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医管股、中医管理站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机构作出是否校验合格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校验合格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暂缓校验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六、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作出“校验合格”结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七、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在窗口公示。 2、制作《医疗机构校验合格通知书》,由申请人在领取文书时签字。 3、暂缓校验的,向申请人送达《鹤城区卫计局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决定书》,并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 2236116 |
|||||||||||
窗口地点 |
鹤城区智慧政务中心三楼卫计局窗口 |
|||||||||||
交通到达线路 |
1、2、15路公交车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45-2338231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手机号码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是■否 |
黄江玲 |
行政审批股 |
股长 |
13874518650 |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是■否 |
李 浩 李 华 |
医政医管股 中医管理站 |
股长 站长 |
13789299666 13874501639 |
||||||
现场评审 |
15个工作日 |
□是■否 |
赵 波 龙春云 |
综合监督局执业科 |
科长 |
13974558186 13907452430 |
||||||
复审 |
3个工作日 |
□是■否 |
李 浩 李 华 |
医政医管股 中医管理站 |
股长 站长 |
13789299666 13874501639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是■否 |
肖占远 尹先平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13787593001 13607459929 |
||||||
制证及办结告知 |
2个工作日 |
□是■否 |
黄江玲 |
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股长 |
13874518650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
01 |
《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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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医疗机构副本原件 |
文本 |
1 |
|||||||||
03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文本 |
1 |
|||||||||
04 |
校验期内的执业报告; |
文本 |
1 |
|||||||||
05 |
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
文本 |
1 |
|||||||||
06 |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 |
文本 |
1 |
|||||||||
07 |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
文本 |
1 |
|||||||||
08 |
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文本 |
1 |
|||||||||
09 |
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复印件(纯中医诊所或经医政医管股认定没有产生医疗废物的诊所除外) |
文本 |
1 |
|||||||||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其执业许可 |
子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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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120200663906720100 |
子项编号 |
431202006639067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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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n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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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n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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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 n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n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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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n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n专家评审 □其它 |
|||||||||
事项类型 |
n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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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
|||||||||||
许可依据 |
《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08号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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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n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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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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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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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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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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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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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原卫生部印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规定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符合《关于加强剖宫产手术的管理通知》(湘卫基妇发〔2003〕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卫基妇发〔2004〕9号)和《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指导标准(试行)》(湘卫基妇发〔2004〕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标准: 1、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鹤城区卫生计生局管辖范围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妇幼健康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项目进行咨询解答 (3)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医疗机构,进入现场查勘;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进入培训考核。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二)现场查勘 1、岗位责任人:妇幼健康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专家查看机构现场是否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对个人进行考核,看是否考核合格。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妇幼健康股分管领导 1、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机构作出是否准予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项目的决定;对申请个人作出准予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开展项目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开展服务的决定。 2、时限:4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制作《卫生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3、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卫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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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2236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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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鹤城区智慧政务中心三楼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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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1、2、15路公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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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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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45-2270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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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刘中山 0745-2270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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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手机号码 |
||||||
受 理 |
1个工作日 |
□是 n否 |
黄江玲 |
行政审批股 |
股长 |
13874518650 |
||||||
初 审 |
4个工作日 |
□是 n否 |
刘中山 |
区卫计局 |
股长 |
13762934296 |
||||||
专家评审 |
10个工作日 |
n是 □否 |
刘中山 |
区卫计局 |
股长 |
|||||||
决 定 |
4个工作日 |
□是 n否 |
杨宏荣 |
分管领导 |
副书记 |
13517451199 |
||||||
办结告知 |
1个工作日 |
□是 n否 |
黄江玲 |
行政审批股 |
股长 |
13874518650 |
||||||
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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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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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及个人的《母婴保健考核合格证》、执业证、资格证、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审查原件后交一张复印件),其数量能满足所开展的项目和任务需要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
0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报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
0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查原件后交一张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
04 |
所申请项目的业务用房布局图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其执业许可 |
子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
||||||||||
事项编号 |
43120200663906720100 |
子项编号 |
43120200663906720105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n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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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n否 |
转报单位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n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n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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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n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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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n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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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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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08号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条、 第十一条。 |
||||||||||||
是否收费 |
□是 n否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n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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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4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提出申请的人员必须是在鹤城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工作,取得医师、护士资格,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并依法进行执业注册,其执业地点必须与本人现工作单位一致,医师的执业范围必须为妇产科及相关专业。经区卫计局组织的专业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鹤城区卫计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已受理的许可事项及时向相关审查责任科室移交。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责任人::鹤城区卫计局妇幼健康股股长 (二)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标准、要求及培训考核结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决定。 (三)时限:1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责任人:鹤城区卫计局分管领导 (二)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标准、要求及培训考核结果,对申请材料、初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将其申请材料交责任处室办理后续程序。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鹤城区卫计局妇幼健康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决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按时、按要求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书面决定。 (2)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制作《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2236116 |
||||||||||||
窗口地点 |
鹤城区智慧政务中心三楼卫计局窗口 |
||||||||||||
交通到达线路 |
1、2、15路公交车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45-2270067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刘中山 0745-2270067 |
||||||||||||
单位网址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手机号码 |
|||||||
受 理 |
1个工作日 |
□是 ■否 |
黄江玲 |
行政审批股 |
股长 |
13874518650 |
|||||||
审 查 |
18个工作日 |
□是 ■否 |
刘中山 |
妇幼健康股 |
股长 |
13762934296 |
|||||||
决 定 |
4个工作日 |
□是 ■否 |
杨宏荣 |
分管领导 |
副书记 |
13517451199 |
|||||||
办结告知 |
1个工作日 |
□是 ■否 |
黄江玲 |
行政审批股 |
股长 |
1387451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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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 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