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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城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

现将《鹤城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

2017年3月15日

鹤城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各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全面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库[2014]32号)和《鹤城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各项资金支付管理,包括区财政预算拨款、非税收入、其他往来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区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存款账户”),由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管理和使用;

(二)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管理和使用;

(三)区财政局为乡镇财政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管理和使用;

(四)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乡镇财政其他资金专户,由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管理和使用;

所有账户必须严格按照《鹤城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五条  乡镇财政资金的支付,坚持按照乡镇部门预算并根据进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且在单位用款额度内支付的原则,按用款额度、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账户设立

第六条  乡镇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乡镇财政所已办理)

第七条  一个乡镇开设一个乡镇零余额账户,原开设的“村账乡代管专户”予以保留,并由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增设“乡镇财政其他资金专户”。

第二节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并用于预算资金日常支付,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九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以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活动。

第十条  乡镇财政其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乡镇财政预算资金、非税资金以外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有关部门直接拨入的资金、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捐赠款项和下级单位的上交款项以及其他往来资金等。乡镇其他资金专户收支分乡镇进行总账和明细核算;区财政预算拨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等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和非税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其他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以及乡镇的日常零星现金支付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切实加强现金支出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划拨资金。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乡镇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和与同级人民银行签订的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并依照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办法,具体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三节 账册和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应当根据资金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目”记录和反映收支活动。

第十五条  预算资金收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收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动。

第十六条  其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统一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其中:资金性质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结算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和票号管理办法。支付凭证使用时,各代理银行负责向上级银行购买,各使用单位向代理银行购买。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时,应对支付凭证内容核对无误。

第十九条  乡镇财政所根据“鹤城区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鹤城区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作为记录收入的凭据。

第三章          用款计划的申报与用款额度的核定

第二十条  区财政预算股根据批准的乡镇预算录入和下达指标。

第二十一条  计划编制。乡镇财政所根据乡镇年度预算、指标情况和实际需要上报用款计划,正常经费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专项经费按照项目用款进度编制。

第二十二条  计划初审。乡镇财政管理局对乡镇上报的预算内用款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预算外、财政专户、结算专户计划由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直接审核。

第二十三条  计划下达。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根据乡镇财政管理局初审的乡镇用款计划,按照预算收入进度及均衡使用原则,审核、下达乡镇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依据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结余资金按预算股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计算,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其他资金结余按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核批的当年其他资金指标减去当年已支付的差额计算,并经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确认。当年已支付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

第二十六条  乡镇财政所结余资金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按规定将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注销,并向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

(二)各预算单位于下年度第二个工作日,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以《鹤城区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的形式将年初预算指标数、调整预算指标数、用款额度数、实际支付数、指标结余数和结转下年使用的结余指标数,报预算股和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三)预算股、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无误后签章,于下年度第五个工作日,将《核定表》分别送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和乡镇财政所。

(四)乡镇财政所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结余指标数连同下年度预算数合并编报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规定的预算指标及用款额度的下达,在区财政局内相关业务股室(单位)之间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及向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下达用款额度时,应通过纸质凭证进行书面通知。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八条  乡镇财政所直接支付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采购支出、服务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项目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支付时,乡镇财政所根据“汇总报账单》和相关原始凭证材料,通过“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填报直接支付申请。

第三十条  支付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审核生效确认后,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按日办理资金清算。

第三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按日汇总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资金的付款信息。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主要包括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等);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乡镇授权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时人员经费,各种工资性津贴、补助(原则上要打卡发放,并逐步实现直接支付);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转账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四)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以外的其他小额支出(如小额接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支出等)及特殊资金。

第三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结算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均须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通过“集中支付管理系统”详实填写《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的各项内容,经审核生效后打印支付凭证加盖印鉴后送代理银行。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将“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与乡镇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后,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支付或提取现金,并按日办理资金清算。

第三十七条  乡镇财政所根据实际支出和现金结余数,结合《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登记相应明细账;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  每天业务日终前,代理银行必须向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的“支出日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发生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已由代理银行支付但尚未清算时,因收款单位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支付核算中心,核实原因后,作相关处理;已清算又因上述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对账签证。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的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收付核算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审批乡镇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乡镇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合理调度资金,下达单位用款额度,审核支付申请,办理支付业务;

(三)负责支付系统工程的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四)定期与人民银行核对国库存款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金额一致。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存款账户,办理国库存款账户的收支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存款账户的收支情况,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存款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第四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在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施;

(二)负责编制、申报资金用款计划,根据下达的用款额度提出支付申请;

(三)管理和使用乡镇财政资金,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乡镇财政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二)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相关信息;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对账单。

第四十五条  除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乡镇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乡镇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办理支付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条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鹤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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