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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的通知

鹤残〔2018〕 26

 

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和怀残发〔2018〕 35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本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 2018111日至1220日。

二、核定对象:与区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区属事业单位。

三、核定须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2018年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所持有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给残疾人2018年度发放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给残疾人2018年度购买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1.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务派遣协议不明确的,不计入用工单位安置比例,计入用工单位安置比例的残疾人不在劳务派遣单位中重复计算。

2.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残疾人核定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区残联将根据核定结果提交市地税部门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

单位地址:鹤城区船林路卫计大楼一楼区残联办公室

咨询电话: 0745-2230096    0745-2281097

 

 

 

              怀化市鹤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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