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财行【2018】39号关于印发《鹤城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经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鹤城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0日
鹤城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怀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怀财行〔2018〕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区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会期和规模
第六条 区直单位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区党代会、区人大、政协“两会”和区委经济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区委全会、区委全会扩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全会、区政协常委会、区纪委全会、乡镇书记会、乡镇长会(不含区委、区政府安排的乡镇书记和乡镇长参加的部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及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涉及全区性会议。
三类会议:区直各单位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第七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由区委、区政府审批。
二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区纪委全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他二类会议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呈报审批。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除法定会议外,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其中,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二类、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半天。
第九条 单位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数量,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
一类、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其中,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除因工作需要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外,参会人员控制在5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二类、三类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已发文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工作内容相近、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
第十一条 现场会外,区本级各类会议原则上必须在鹤城区区内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农民代表、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和学生代表因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区间交通费,由会议承办单位比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其他会议代表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当地差旅费办法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除会议室租金据实核报外,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其他费用是指除伙食费、住宿费、会议室租金外的其他会议费用。
会议室租金按定点宾馆的政府采购价格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会议期间,对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由会议承办单位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计发误工补助。
第十四条 一、二类会议费由区财政专项安排,在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类会议,包括各种学习班、座谈会、纪念会、研讨会、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片会、协作会(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除外)、专业会等,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会议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审核各单位会议经费预算;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监控;
(四)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五)按规定负责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及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并按程序审批;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鹤城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鹤财行〔201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