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红星街道办事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鹤红办〔2025〕7号
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红星街道办事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站所、办、中心、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怀化市鹤城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鹤城区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红星街道办事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28日
红星街道办事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怀化市鹤城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鹤城区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街道办事处成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街道统计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306室,由曾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郭文捷为专干,负责组织协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统计人员。
三、责任类别和要求
(一)街道领导班子责任
街道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结合街道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落到实处。
2、定期召开统计专题会议,听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汇报,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3、贯彻落实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街道主要领导责任
街道办事处主任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担负以下责任:
1、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统计工作和重点任务。
2、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3、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统计分管领导责任
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体责任。
1、根据街道统计法治工作实际,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法治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2、组织起草街道统计法治文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3、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四)统计人员的责任
1、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2、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
3、做好街道办事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搞好责任制的结果运用和考核考评。
四、责任认定
(一)街道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
街道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2、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3、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
4、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5、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6、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7、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8、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9、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二)统计人员的责任认定
统计人员(含依法聘用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1、未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被上级检查通报的;
2、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的;
3、未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
4、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5、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
6、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
7、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的;
8、未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其他情形。
五、考核考评与责任追究
(一)考核考评和结果运用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统计工作考核内容,并作为对有关人员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街道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
街道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三)统计人员的责任追究
统计人员(含依法聘用的工作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应当予以通报,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本年度工作进行部署。
此办法由红星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