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自然资源局 > 文件通知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鹤城区自然资源局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受理与不予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2. 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 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4. 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5.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6. 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1. 匿名投诉举报的;

2. 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3. 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4. 涉及信访、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

5. 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三、受理渠道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举报信箱等渠道实名举报。

四、工作流程

(一)接收接受: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举报信箱等合法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投诉举报,进行确认受理登记;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投诉举报的对象以及有关诉求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三)回复反馈: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建立受理投诉举报台账。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高效。具体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部门接到转办或移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和处理完毕,遇投诉举报事项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向投诉举报方说明情况,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二)严格保密。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投诉举报方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