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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类                                     

供稿:鹤城区自然资源局,杨学军,赵亮         

审稿:张建春  吴玉华  周思慧  杨中武 

检索主题词: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

标题:赵XX非法占用土地一案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以来,赵XX未经依法批准在A市B区XX街道办事处C村,占用集体土地831平方米(地类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为831平方米)修建钢架棚。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查与处理】

2011年8月以来,赵XX未经依法批准在A市B区XX街道办事处C村,占用集体土地831平方米(地类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为831平方米)修建钢架棚。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前期的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等法定程序,A市B区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 11月15 日向赵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2年11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责令赵XX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831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A市B区自然资源局视为当事人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现非法占地当事人已整改实施到位,等待验收。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赵XX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钢架棚,属于非法占地。鉴于当事人主动认错,积极配合整改,处罚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和八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适当,程序合法。

【典型意义】

农村非法占用的违法案件情况比较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A市B区自然资源局对此类案件发现一起及时立案调查一起,坚决制止和惩处违法占地行为,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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