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类
供稿:鹤城区自然资源局,陆君,吴玉华
审稿:李铁平
检索主题词:土地违法、自由裁量权、法不溯及既往、优化营商环境
二、案例正文采集
标题: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案情简介】
2023年XX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卫片发现,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以来,未经依法批准在XX市XX区XX乡XX村二组,占用集体土地1197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面积为31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878平方米)修建钢架厂房。
【调查与处理】
XX区自然资源局经法定程序对该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可并积极配合整改,XX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向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地用海依据的函》的政策引导,该宗地已纳入“三区三线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乡村振兴,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以及《印发(XX区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旗帜鲜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护航全面建设XX国际陆港之城和全力推进XX一体化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XX纪发〔2023〕1号)文件精神,该宗地的处罚采取视同于符合规划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这样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按照(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三款:“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XX区自然资源局对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197平方米于XX市XX区XX乡XX村二组;
2.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 并处罚款人民币23940元(乔木林地、设施农用地按20/平方米)。
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钢架棚,属于非法占地。
2. 规划认定。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正在编制的特殊时期,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地用海依据的函》的政策引导,该宗地已纳入“三区三线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乡村振兴,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以及《印发(XX区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旗帜鲜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护航全面建设XX国际陆港之城和全力推进XX一体化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XX纪发〔2023〕1号)文件精神,该宗地的处罚采取视同于符合规划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并无不当,这样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的发展。
3.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发生时间是2020年7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的实施时间是2020年1月1日,对法律责任这块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21年9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积极配合并主动整改),本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三款:“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XX区自然资源局对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乔木林地、设施农用地按20/平方米处罚认定准确。
【典型意义】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灵活处置,从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在当前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政策尽量向企业倾斜,不能仅仅做到“一罚了之”,更要做好后续的普法宣传和用地报批手续的“帮、代、办”,以切实有效解决企业难点为目的,为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在自然资源领域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树立起行业标杆形象。
(一审 成雨芊;二审 申婷婷;三审 杨中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