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类
供稿:鹤城区自然资源局,陆君
审稿:吴玉华 李铁平 杨中武
检索主题词: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
标题: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以来,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A市B区XX乡XX村X组,占用集体土地11190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45平方米、田坎7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面积为11063平方米、住宅用地面积为26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为45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4平方米)平整、硬化土地修建搅拌站。
【调查与处理】
2011年11月以来,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A市B区XX乡XX村X组,占用集体土地11190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45平方米、田坎7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面积为11063平方米、住宅用地面积为26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为45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4平方米)平整、硬化土地修建搅拌站。经过前期的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等法定程序,A市B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 5月15日向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3年5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责令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119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75845元(剔除怀化市鹤城区林业局处罚过的6151平方米,现处罚面积为5039平方米,其中耕地,按20元/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住宅用地、田坎,按15元/平方米)。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A市B区自然资源局视为当事人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现非法占地当事人已整改实施到位,等待验收。
【法律分析】
一、由于该案违法行为自2011年11月起发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施行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旧法,即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按照(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三款:“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二、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以剔除A市B区林业局处罚过的6151平方米,现处罚面积为5039平方米。定性准确,处罚适当。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适当,程序合法。
【典型意义】
该案的处罚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规划的认定,如果按照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是不符合规划的,但是鉴于A市B区新的村庄规划正在编制中,同时根据《A市B区人民政府关于XX等24个建设项目纳入B区村庄规划编制的承诺函》的政策引导,B区人民政府已承诺将该宗地纳入新的村庄规划编制内,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乡村振兴,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以及《印发(B区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旗帜鲜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护航全面建设A国际陆港之城和全力推进XX一体化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该宗地的处罚采取视同于符合规划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罚后补办合法合规的用地手续,这样避免了因拆除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造成的不必要的时间和资金损耗,在当前后疫情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同时新老规划编制过渡期,行政执法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而不是生搬硬套的“一刀切”,这样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的发展。
(一审 成雨芊;二审 周思慧;三审 杨中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