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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强化我区生态环境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湘环发〔2020〕24号)、《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怀环发〔2020〕1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规定途径向怀化市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且应当由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按照“谁核实、谁奖励”的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负责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标准的认定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通知和发放。

三、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 “12369”环保举报热线、0745-2249590;

(二)网络举报:“12369”网络举报平台;

(三)来信来访举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

地址:鹤城区政府行政中心综合楼13楼,邮政编码:418000。

四、举报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有效手机号码等信息,鼓励违法主体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五、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明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具体地址、具体时间、具体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对案件调查有重大价值;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范围及奖励档次: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2.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3.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维修单位。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属实,给予800元奖励: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2.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3.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属实的,给予 1200元奖励: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一般污染物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属实的,给予1500元奖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3.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五)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属实的,给予2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人或其直系亲属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五)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八、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的,以及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委监委部门申告。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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