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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是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主要负责全区生态环保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协调,负责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各项生态环保任务,同时也是环境监管执法主要责任部门。分局由5个内设机构和怀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鹤城大队构成,其中,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法制宣传股、环保督察协调股、行政审批股、污染防治股。怀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鹤城大队为正科级,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统一执法。

分局目前编制21名,其中内设股室11名,执法大队10名,下步在机构改革中可能相应增加部分编制。现有人数31名,其中内设股室20名(包含合同工2名),大队11名。实际在岗在编6名(内设机构4名,大队2名),在岗不在编25名(均为市生态环境局其他部门编制人员)。

一、办公室

1.负责分局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以及印章、保密、值班等工作。

2.负责政务督查督办。承担重要会议、文件议定事项的分解工作,组织督办领导批示、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分局有关决定、会议精神等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负责局班子、局务会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审核和指导局领导出席的专业性会议方案。

4.负责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计划,组织考核考评,协调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起草全局性、综合性文件材料。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5.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开展分局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规范津补贴)、社会保障、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行政表彰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分局股室职能划分、干部职工考核及民主评议、人员调配、离退休老干管理与服务工作。

6.负责财务管理、财务预决算、社会保障、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以及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管理工作。

7.负责工会、统一战线、妇女儿童、共青团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公务接待、公车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9.负责牵头组织绩效考核、为民办实事、精准扶贫、综治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三城同创(绿城攻坚、交通文明劝导、片区创卫)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污染防治股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负责拟定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的技术指导。负责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义务,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污染物减排目标并抓好具体落实。管理全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2.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及相关技术指导。负责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组织测算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长江经济带修复保护和治理,完成鹤城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负责区域职能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建立和组织实施生态流域补偿及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协调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

3.负责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重金属减排目标及减排项目实施,组织指导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绿盾行动”、粮食安全、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

4.负责为分局行使监督监管、行政审批、宏观决策、环境规划、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服务。协调解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关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环境现状调查、环境统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自然生态环境修复、“三线一单”调整等问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环保治理工程、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等技术评估工作。

5.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负责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三同时”自主验收后的检查核实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协调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和重点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

7.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及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8.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攻关 和科技示范工程,组织推广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生态补偿、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新型工业化、淘汰落后产能、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生态“两型”社会建设和小康社会建设工作。

9.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制度、标准及规范,负责权限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配合市级设置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

10.负责组织开展权限内的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区域有关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对单位资质和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核查。

11.配合市局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及其他有关工作。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审批股

1.负责起草环境影响评价、排放管理的方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日常管理工作,协同审查区级规划、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按权限负责审批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业务工作,按权限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业务工作。

3.配合编制和组织实施“三线一单”工作,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区固定污染源清理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日常审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指导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5.负责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放管服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

6.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营商环境、“互联网+政务”相关工作。

7.负责区域水、大气、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的管理、综合协调、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

8.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9.负责组建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负责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考核和培训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法制宣传股

1.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章草案,并负责草案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负责监督环境执法,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等工作。

3.负责分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外签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法规规章后评估工作。

4.负责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负责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制相关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承担相关地方标准立项、协调起草、审核报批、备案等工作。

6.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依法治区、依法行政、普法以及法规、标准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分局法律顾问工作,负责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7.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质量强区考核相关工作,管理环境与健康工作。

8.负责牵头组织贯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纲要,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9.负责协调重要环境新闻采访报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10.负责分局政务网页运行管理,承担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管理。

11.负责生态环境重大宣传活动和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为区委、区政府、区党校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教育提供专题学习方案,负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的生态环保业务培训,推动和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环保志愿者工作。

12.负责绿色机关、绿色宾馆、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小区以及环境教育基地等社会创建的协调组织和指导工作。

13.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承担信息化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14.负责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区内工作任务。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环保督察协调股

1.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责任和要求落实情况,监督区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2.负责配合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配合区委督查办对相关问题和任务分解、转办、交办、核查、核实,指导、督导相关整改、销号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3.负责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日常工作。

4.负责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工作以及文件审核工作。

5.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与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6.负责协调组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督查交办工作,配合相关股室指导、督导相关单位开展问题整改和销号工作。

7.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战工作,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和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负责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碧水保卫战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协调组织净土保卫战工作,衔接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8.全面负责综合性工作的市区两级的综合协调、对应衔接工作

9.承办局领导和区委区政府督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执法大队

1.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开展执法稽查。

2.负责生态环境区级执法事项和全区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3.负责受理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管理环保热线,转办、督办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案件,负责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4.负责本级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组织拟订区本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防范、预警管理、调查处理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维稳、安全生产和禁毒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大气、土壤、噪声、光、石化能源、重金属、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及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方面的执法、整治、监管工作。

6.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及“三同时”检查工作,承担全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与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门的执法协作。

8.配合开展环保督察整改以及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的现场核查和督办交办工作。

9.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工作;

10.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和农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涉水排污的监督管理。

11.负责生态保护监督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1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转移许可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尾矿库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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