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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鹤政发〔2013〕1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城乡低保政策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3〕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民生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困难群众 

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和谐的高度,从“保民生、解民困、促发展”的高度,从考验自身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将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实行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突出公正公平,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 

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强化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体制 

  (一)建立健全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网络管理体系,夯实低保工作基础。尽快配齐配强各级低保工作人员,街道(乡镇)按每1万人配备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专职民政助理员或低保工作人员,不足1万人的配备2名工作人员,实行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双重管理,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社区(村)配备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建立低保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局出发,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低保救助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每年增长10%以上。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区民政工作经费按上年上级下拨民政资金总量的3%纳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按每名低保对象不低于20元的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社区(村)工作经费按每名低保对象不低于15 

元的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街道(乡镇)、社区(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年终按工作考核业绩好坏予以发放。同时,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和挪用,每年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民政资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成立鹤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同时,设立鹤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全面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 

  (一)严格操作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纳入必须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村)摸底排查――社区(村)、街道(乡镇)、区民政部门入户调查――社区(村)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三查、三评、三榜”制度。“三查”即社区(村)、街道(乡镇)、区民政部门三级联合进行100%入户调查;“三评”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纳入需经社区(村)、街道(乡镇)、区民政部门三级民主评议;“三榜”即社区(村)民主评议、街道(乡镇)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结果需在固定公示栏进行公布,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在公示栏设立各级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各街道(乡镇)要按照《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城区城乡低保对象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函〔2013〕2号)、《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城区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和民主评议评审办法>的通知》(鹤政办发〔2013〕4号)、《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鹤政办发〔2011〕37号)、《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鹤政办函〔2010〕53号)等精神,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完善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民主评议制度,社区(村)要成立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团),原则上由社区(村)主任任组长,街道(乡镇)联点(包村)干部、社区(村)委会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居(村)民小组长、居(村)民代表等任成员,总数为单数,评议小组(评议团)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以文件形式下发,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申请人如对民主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向社区(村)反映或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诉。全面推行诚信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工作人员双向承诺。区民政部门严格把好低保审批环节,做到工作程序不到位的不批,申报资料不全的不批,未进行入户调查的不批,未进行民主评议的不批,未张榜公布的不批,未进行承诺或承诺不到位的不批,严格按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制度操作。 

  (三)加强动态管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别实行每月、每半年签到制,城市低保对象连续3个月、农村低保对象连续6个月未到所辖社区(村)签字者或城乡低保对象连续6个月未领取保障金的视自动放弃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通过定期核查,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四)强化资金监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坚持审发分离,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对象及发放金额,财政部门将保障资金拨付到指定代办金融机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分别实行每月、每季度发放制。 

  (五)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户四级档案管理模式,做到“区有档案室、街道(乡镇)有专柜、社区(村)有档案资料、户有低保证(存折)”,区、街道(乡镇)两级要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种档案,依托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使用统一设计的申请、调查、审批等表格,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编号、标识清楚,审核和变更材料及时入档。 

  五、努力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合力 

  (一)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积极参与。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及对象的审批、补助标准的审核和低保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具体工作。社区(村)要协助街道(乡镇)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建立长效学习培训机制,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对各基层救助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一次,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低保政策法规,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真正理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动态管理,使困难群众进的来,不符合条件的群众退的出。 

  (三)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把各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形成针对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构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街道(乡镇)和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政策,认真落实“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 “人情保”、“关系保”、“平均保”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街道(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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