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审计局关于××同志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怀化市鹤城区审计局关于××同志
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责型: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供稿:怀化市鹤城区审计局王旭
审稿:办公室
检查主题词:经济责任审计
二、案件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受区委组织部委托,鹤城区审计局于2019年3月18日至3月30日对×XX同志2015年至2019年5月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发现存在未按规定核算管理费用,未及时清收个人大额借支两大问题。
【调查与处理】审计组采取召开审计座谈会个别调查以及审阅会计凭证、账本的方式进行调查,从中发现了上述2个问题。对上述2个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关于未按规定核算管理费用的问题。鹤城区审计局责令XXX企业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划分日常行政管理费用与摊入工程成本的项目管理费用之间的界限,确保盈亏的真实性。
(二)关于未及时清收个人大额借支的问题。鹤城区审计局已责令该企业于2019年12月追回。
【法律分析】
1.“未按规定核算管理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交易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的规定。鹤城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XX企业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议制度进行核算。
2.“未及时清收大额个人借支”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扣款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12〕513号)第二条“建立应收扣款催收责任制度,对逾期的应收扣款,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扣款,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规定。
鹤城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XXX企业2019年12月追回上述个人借支。
【典型意义】此案例为典型的企业经责审计项目。查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对促进企业正确核算管理费用具有指导意义。